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诚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内人社办发〔2024〕4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4〕70 号)以及《锡林郭勒盟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锡署发〔2024〕61号)精神,推进全盟人力资源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发挥诚信机构的行业引领作用,促进我盟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诚信评价工作
诚信评价对于深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把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作为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活动,提升行业服务水平的重要任务来抓,并严格结合年度报告公示,组织开展好评价工作。同时,积极与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等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以属地原则高质量开展评价工作,提升评价效果,推动实现评价工作更好的落实到位。
二、准确把握相关评价指标
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标注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关服务项目,但未按相关规定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的,不纳入诚信评价范围;评价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不满1年的,指标中“员工培训”项目可不扣分;评价期内未开展相关业务的,也要求针对每项业务制定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和服务台账,并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三、合理运用诚信评价结果
诚信等级评价工作要求每年3月底前完成(2024年5月底前),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评价等级确定后,建立诚信档案,进行差异化监管。对诚信状况好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积极向社会推介诚信典型,让诚信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树立诚信服务机构的市场地位。对严重失信服务机构,依法实施责令关闭或停业、撤销许可决定、吊销许可证等惩戒措施,畅通市场退出机制。
附件: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办法
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3日
附件:
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诚信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人力资源市场领域“放管服”改革,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市场秩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诚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内人社办发〔2024〕47号)、《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4〕70 号)以及《锡林郭勒盟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锡署发〔2024〕61号)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是指盟、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市场和劳动保障相关法规,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在我盟依法设立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面向属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诚信教育培训,及时宣传诚信典型,提高服务机构诚信服务意识和水平。
第五条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建立属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档案,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署诚信服务承诺书。诚信档案应动态更新并保存 3 年以上。
第六条 诚信评价坚持平时巡查抽查与年度评价相结合。平时巡查抽查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年度评价采取量化打分方式进行,由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每年 3 月底前,结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报公示一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年度评价内容:
(一)依法设立以及开展年报公示情况;
(二)各类证照(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情况;
(三)服务规程、服务台账建立情况;
(四)接受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遵守相关法规情况;
(五)制度建设、场地设施、员工素质等内部管理情况;
(六)客户和求职者投诉、客户权益保护、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信贷记录、安全生产以及受行政处罚等信用管理情况;
(七)年度服务数质量、年度收益情况;
(八)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情况;
(九)其他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建设相关的情况。
第八条 诚信评价等级分为 A、B、C、D 四级,A 级为诚信服务水平突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B 级为诚信服务水平较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C 级为诚信服务水平一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D 级为诚信状况较差,诚信服务不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一)A 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条件:
1.严格遵守人力资源市场、劳动保障等相关法规,未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
2.年度评价得分在 90 分以上(含90分)。
(二)B 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条件:
1.遵守人力资源市场、劳动保障等相关法规,未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
2.年度评价得分在 80-90 分(含80分)。
(三)C 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条件:
1.基本遵守人力资源市场、劳动保障等相关法规,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并已主动纠正或已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求予以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未受到行政处罚;
2.年度评价得分在70-80 分(含70分)。
(四)D 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未按照规定开展年度报告的;
2.不接受、不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因违反人力资源市场、劳动保障等相关法规,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
4.年度评价得分在70 分以下的;
5.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 诚信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机构自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年度诚信评价要求,对照《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参考指标》进行自我评价,并按要求将评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属地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初步审核。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评价参考指标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日常巡查抽查情况,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评情况进行核查,拟定初审意见。
(三)征询意见。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情况征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拟定评价等级。
(四)社会公示。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门户网站公示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应及时将评价结果报送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自公示之日起 10日内向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复审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接到申请后 15 日内对评价结果进行重新审查,作出确认或变更决定,并将确认或变更情况反馈给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公布。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共享至相关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条 盟、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评价结果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
(一)对 A 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A 级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证书;在无投诉的前提下,一般不列入日常巡视检查范围;连续 2 年被评价为 A 级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可优先推荐为“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品牌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二)对 B 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B 级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证书;在无投诉的前提下,一般不列入日常巡视检查范围。
(三)对 C 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C 级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证书,按照人力资源市场和劳动保障的相关法规进行正常监管,帮助其提升诚信等级。
(四)对 D 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重点监管,将其诚信情况通报给相关单位、部门,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之相关情形,适时降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但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应结合年度评价进行。
第十二条 盟、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