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 |||
索引号:57063245-6/2019-00004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 ||
概述:锡林郭勒盟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 |||
成文日期:2019-11-27 00:00:00 | 公开日期:2019-11-27 10:21:35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贷款对象 | 贷款条件 | 贷款额度和贴息办法 |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职工企业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牧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累计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次数不得超过3次。 |
贷款最高额度15万元/人。贷款期限2年,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各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中央财政承担75%,地方财政承担25%。 对超出中央规定的贷款贴息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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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 | 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
贷款最高额度300万元/户。贷款期限2年,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中央财政承担25%,地方财政承担25%。 累计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已享受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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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国家、自治区调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按照调整的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