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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人事局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
2008-04-22 10:06:00
〖发布日期:2008-04-22〗〖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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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人发【2008】23号

 

锡林郭勒盟人事局

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区

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盟直各主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内人办发【2008】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材料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申报条件,提高推荐质量,规范整理申报材料。要不折不扣地开展落实“公示”工作,认真对待公示期间出现的各类问题,杜绝上报不符合条件人员。要统一使用由锡盟人事局印制的申报职称材料袋,材料袋上的相关内容特别是资格名称、申报专业要详细、准确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花名册、附件一律使用A4纸,送审表使用A3纸并复印15份,附件要按照目录单顺序装订成册,要求用塑料抽装夹,有条件的可印刷胶订,附件材料要统一加盖审核章并由审核责任人签字,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接收;申报高、中、初级职称人员花名册统一用EXCEL制表(样表附后);报送材料时附初评和公示专项报告。

(二)高级资格申报截止日期为2008年5月20日,中级资格申报时间为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初级资格及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间为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各地、各部门要在申报期内按时保质报送各类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高、中、初级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30日,业绩成果计算时间:高级截止到2008年5月30日,中级截止到2008年8月30日,初级截止到2008年10月30日。

(三)高、中级申报材料要分系列、分专业整理并按系列专业分别报盘:

中小学教师系列划分为9个学科,分别为中学语文(包括中学蒙语文和小学蒙语文)、中学数学、中学政史地、中学理化生、中学音体美(包括小学音体美)、中学英语(包括小学英语)、小学语文、小学数学和综合(指其它专业)。

农牧业系列划分为畜牧、兽医、农业专业。

盟职业学院划分为高校和中专系列,申报高级实验师人员要区分大专高级实验室和中专高级实验师。

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使用,按《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1号)要求办理。

三、在各旗县(含乌拉盖管理区)所在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不享受苏木乡镇级的优惠政策。

四、各类考试取得资格人员,在成绩公布后统一到盟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进行资格审核,登记办证并发放证书。

五、按照新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求,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去年底,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联合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发[2007]131号),把事业单位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对每个类别的岗位确定了通用的岗位等级。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分十三个等级,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十三级为员级岗位。这次设岗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是一项艰巨而细致的工作。去年底,我们已对此项工作做了部署,成立了岗位设置领导小组,岗位设置分为调查摸底、事业单位分类和岗位设置三个阶段。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好文件政策的学习,摸清底数,做好设岗准备。

六、各旗县市(区)人劳局、各主管部门要强化基层调研,及时了解和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满足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努力为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优质的人才服务。另外,年内要对本地、本部门专业技术人才状况做一次摸底调查,包括专业技术人才数量、人员结构、聘任情况等,摸底调查情况于2008年9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盟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要加强人事人才工作的信息宣传,开展的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定期向盟人事局上报工作信息。

七、专业技术人才等相关的政策信息,请登录锡林郭勒盟人事局机关网站(http://rsj.xlgl.gov.cn/)。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内人办发【2008】8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关于印发《2008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

安排》的通知

 

 

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2008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及早部署,确保2008年职称工作顺利进行。

 

 

                                二OO八年四月三日

 

 

 

 

 

2008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建立健全科学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拔任用机制,认真严肃地做好职称改革工作,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08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如下:

一、职称评审范围及条件

(一)评审范围、评审程序按《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4]4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5]32号)办理。

(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使用,按《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1号)要求办理。同时,根据自治区实际,职称外语、计算机能力考试继续设置自治区合格线。

(三)继续执行1993年以来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新修订的专业评审条件执行修订后的评审条件。

二、可破格申报评审的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条件的限制,申报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1、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2、经国家或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获得“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的人员。

4、受到自治区表彰的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5、科技成果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6、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各一项以上的获得者。

(二)取得中级资格后具备符合要求的学历,且取得以下突出业绩之一者,可不受资格取得年限限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科技成果省部级二等奖获得者。

2、作为企业骨干为企业引进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填补自治区空白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产品奖,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者(经济效益必须有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

3、在大企业内获得三项以上成果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三)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提供的论文是否发表不再作为硬性要求,注重其实际工作经历和业绩。

(四)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和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任职资格年限的限制,注重其实际工作经历和业绩。

(五)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对学位获得时间不作要求。

(六)各盟市及区直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引进的人才以及岗位急需的特殊人才,可不受条件限制,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但要有专项报告。

(七)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年之内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但必须符合其它评审条件。

三、继续教育要求

2008年参加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在近三年完成规定内容的学习,且总学时达到120学时;参加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在近三年完成规定内容的学习,且总学时达到96学时。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不要求继续教育学时。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只要求完成近一年的学习,学时数达到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即可。从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自调入的下一年起要求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参评人员需到各级人事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审验手续,经审验后领取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审验卡,方可参加评审。

四、申报

(一)各盟市、区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4]4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5]32号)要求,认真审查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坚决杜绝接收不符合条件的材料。

(二)2008年中小学系列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在自治区人事厅的指导和监督下,设立六个中小学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分别在本市设立中小学高级资格评委会,办事机构设在本市人事局,乌海市、阿拉善盟、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中小学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乌海市人事局,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中小学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锡林郭勒盟人事局,兴安盟、呼伦贝尔市、大兴安岭林管局、通辽市中小学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呼伦贝尔市人事局。评审结束后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核准并发放资格证书各盟市申报中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材料与评审费直接交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三)申报人员学历和资历年限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07年年底;业绩成果计算时间截止到2008年5月。

(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花名册和附件一律使用A4纸,送审表一律使用A3纸。附件要装订成册,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接收。

(五)材料申报前要在本地区(单位)初评、公示,并附初评、公示情况。

(六)各盟市、区直各部门申报材料时,要求有总体情况的专项报告,包括专业分类、人数、初评、公示等情况,以及统计表格(见附件1)。

五、进度要求

(一)2008年5月31日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完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公示、接收、审核和报送等申报工作。

(二)各高评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在2008年8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六、其它

(一)各盟市、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内人办发[2007]16号)要求,做好本年度各类考试的指导与监督工作。

(二)各地区、各评审机构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另行加收费用。

(三)各用人单位、各盟市和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接收审查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时,要严肃认真、责任到人,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弄虚作假者三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各类资格评审,并向全区通报批评。

(四)各盟市、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在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时,要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到会监督检查。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将通过内蒙古人事人才网(www.nmgst.com)公示,为期2周。

(五)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试中不享受旗县待遇的旗县区范围统一规定为:

各盟市的县级市以及下列地区不享受旗县待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玉泉区、回民区、赛罕区

    市:东河区、青山区、昆都仑区、九原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市:海渤湾区、乌达区、海南区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满洲里市

    盟:乌兰浩特市

    市:科尔沁区

    市:红山区、元宝山区、松山区

      盟: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大兴安岭林管局:局直机关

(六)根据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等5个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内卫发[2004]124号)和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内卫发[2006]23号)精神,从2007年起,凡盟市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大型厂矿企业三级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从业医师(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女性、55周岁以上的男性医师不作强制性要求),在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均要求按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到乡镇(苏木)卫生院或旗县级疾病预防机构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申报材料时必须提供《内蒙古城市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考核表》(附件2样表)复印件一份

(七)根据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下发的《转发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内卫人字[1999]267号)精神,自治区卫生机构的从业医师,在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八)《内蒙古自治区卫生中蒙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中有关学徒出师人员申报条件明确为:中蒙医(药)学徒出徒后,并有出徒时旗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证明,连续从事中蒙医(药)工作三十年以上,取得副主任医(药)师资格五年以上;中蒙医(药)学徒出师后并具有出徒时旗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证明,连续从事中蒙医(药)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取得主治医师(主管药师)资格五年以上。

(九)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中,凡表述为“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五年以上”,改为:“大学本科毕业满5年,并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以上”。凡表述为:“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7年以上”改为:“大学专科毕业满7年,并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7年以上”。

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中,学历、资历要求类比上述规定。

(十)在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自治区社会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应通过当地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工商联或者归口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申报。

(十一)各地区、部门开展社会化评审各专业中级资格评审时,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

(十二)要坚持政务公开的原则。各盟市人事局和各高评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加强对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宣传,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熟悉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充分保障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职改工作的透明度,取得社会各界更大的理解和支持,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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