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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
2008-01-12 09:45:00
〖发布日期:2008-01-12〗〖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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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

内人任字【199784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为全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二章 考核对象及相关规定

  

   第四条 考核的对象为事业单位所有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五条 下列各类人员的考核按如下规定掌握:

   (一)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学习、培训半年以上的,考核等次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和成绩确定。

   (二)公派出国一年以上的人员,暂不进行考核,待其归国后,根据本人学习、工作情况一次性确定其出国期间的考核等次。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不进行考核。

   (三)对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应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聘用、定级的依据。

   (四)从党政群机关或事业单位新调入的工作人员,调入当年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由调入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调入当年时间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提供情况并提出考核意见,由调入单位确定考核等次。上述人员凡按照国家有关考核规定进行了考核的,其考核年限与以前连续计算。从企业调入且调入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人员,调入当年对其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年限从当年算起。

   (五)军队转业人员,由接收单位进行考核。安置当年的考核等次由接收单位根据其在部队的表现和鉴定确定,一般当年应定为合格等次。

   (六)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负责进行考核并推荐等次,原单位在进行综合考察后确定其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

   (七)除因公致伤残外,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工作人员,不进行考核。

   (八)本年度内工作不满半年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进行考核。

   (九)停薪留职人员不进行考核。

   (十)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十一)受行政警告处分(包括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要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包括受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工作人员,属于过失违纪的,在受处分期间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考核只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属于故意违纪的,受处分的当年可定为不合格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但解除处分的当年一般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十二)对应参加年度考核,本人无正当理由却拒绝参加的,所在单位可先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仍然拒绝参加的,可直接确定其为不合格等次。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态度、思想表现、法制观念、组织纪律和职业道德表观;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工作积极性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具有很强的敬业精神和事业心,出勤好,有改革创新精神,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且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事业心,出勤较好,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组织纪律较差, 出勤率低,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精通业务、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或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科研、教学或业务技术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科研、教学或业务技术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出勤率高,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出勤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组织纪律较差,出勤率低,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二条 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确定办法是:

   优秀;德、能、勤、绩四项均为优秀,或三项为优秀(德、绩两项必须是优秀),一项为合格;,

   合格;德、能、勤、绩四项均为合格或合格以上;

   不合格:德、能、勤、绩四项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对考核总人数按比例不足产生一个优秀名额的单位,可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安排, 由人数较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产生,但优秀人员人数不得突破控制比例。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年度考核工作同干部实绩考核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各级人事部门每年要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抽查,对工作实绩差或年度考核不负责任、走过场的单位,下年度优秀比例要控制在百分之十以内;对工作实绩一般或年度考核工作开展的一般的单位,下年度优秀比例要控制在百分十二以内,对工作实绩突出或认真组织年度考核工作的单位,下年度优秀比例可达到百分之十五。

   第十五条 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与职员和工人的优秀比例、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各层次之间的优秀比例要分别确定。对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的优秀比例要从严控制。

   自治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下列规定掌握:  

   (一)各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中小学中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优秀比例原则上要分别确定。

   (二)副厅级以上工作人员由自治区党委考核。

 (三)厅级、准厅级事业单位中处级与处级以下人员的优秀比例要分别确定;

   (四)各厅局所属处级事业单位中的处级领导人员由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优秀比例由主管部门统一掌握。

  

   第四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七条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分自我考核和领导考核。自我考核是指本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在平时考核记实本上将工作内容记载下来。领导考核是指领导对被考核人提供的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予以批示。

   年度考核每年年底进行,翌年三月底前完成。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本年度德、能、勤、绩各方面的表现,重点是工作实绩和存在的不足。然后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呈送主管领导(直接领导)。

   (二)主管领导召集本处(科)室人员对被考核人进行民主评议。

   (三)在民土评议的基础上,主管领导人依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给被考核人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对考核等次初步定为优秀或不合格人员的评语应详细、准确。

   (四)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并确定等次,单位负责人签字,然后加盖单位公章。

   (五)将个人考核登记表送被考核人签字,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有效。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应将考核结果全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人对本人年度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并递交复核申请书,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经单位负责人批,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近三年考核连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近两年考核连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不合格人员考核结果的兑现情况在审核备案后三个月内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群众代表组成。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承担。

   第二十九条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并确定考核等次。

   (四)负责受理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结束后,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注明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名单)、考核工作部署、《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以及优秀、不合格、未定等次和耒参加考核人员名单一式三份按期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最后由主管部门统一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并存档。

   第三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未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的,考核结果不予承认并不得兑现有关待遇。

   第三十三条 实行年度考核证书制度。年度考核证书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制发,由所在单位负责填写,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工作人员本人保存或由所在单位代为保存。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每个工作人员的考核证书进行年检,以此作为今后兑现使用考核结果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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