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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五条第二款的补充规定
2007-07-05 08:44:00
〖发布日期:2007-07-05〗〖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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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五条第二款的补充规定
中纪发[1998]3号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明确禁止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的外商独资企业任职。但据反映,有的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外方代理人,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影响领导干部威信,损害党的形象,而且容易发生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为从制度上预防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凭借领导干部的权力和影响谋取私利,经党中央批准,现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五条第二款补充规定如下: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接受外方委派或者推荐出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位。如有违反,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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