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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设岗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7-10-26 09:06:00
〖发布日期:2007-10-26〗〖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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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人职字〔2000〕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
技术职务设岗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高等院校人事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设岗工作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职务设岗工作是职称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和前提,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各级人事部门要尽早提出工作方案,加强协调和指导,确保设岗工作顺利进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设岗工作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二000年元月二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职务设岗工作意见(试行)
 
在定编定员基础上合理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是职称改革工作的基本内容之一。按照国家人事部明确提出的“本着精间、高效、配置合理的原则,制定本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务最高档次设置原则,研究制定对专业技术技术职务实行总量控制的办法”[人发(1995)65号]的要求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我区实际,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设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指导思想
坚持职称改革的方向,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通过设置和规范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建立健全用人机制,实现按岗位择优聘任和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通过确定和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实现在总量上对专业技术职务数量和人才结构的宏观调控,优化人才资源配置。逐步形成岗位设置比较狡学、结构层次比较合理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体系,使事业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以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基本原则
(一)因事设岗原则。各单位要在对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科学分解、归类的基础上,按需设岗,不搞因人设岗。
(二)精简高效原则。各岗位要尽可能满负荷、高效率,凡低一级岗位能够承担和完成的工作决不设高一级岗位;凡工作量不很饱满的岗位要将内容相近的业务归类合并,能够不设的岗位坚决不设。
(三)重点与导向原则。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要从单位整体工作考虑,对有特殊作用的关键技术岗位或事业发展亟须加强的薄弱环节,要在政策下给予适度倾斜,并注意使岗位设置能够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和人才结构的调整。
(四)相对稳定原则。所设岗位要具有相对稳定性,在一定时期内不具有稳定性的工作不设专门的岗位;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一经设定即不得随意变更,确须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五)结构合理原则。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要充分考虑高、中、初级结构比例的合理性,严格、准确设定各岗位的职务档次。
三、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主要依据
(一)编制部门在事业单位“五定”方案中核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情况。
(二)对本单位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分解、归类结果和近期发展需要。
(三)按规定本单位各职务系列所应采用的结构比例范围。
(四)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序、责任大小、所予或所受指导程度等。
(五)专业技术人员现结构及素质状况。
四、结构比例的确定
(一)根据人事部的文件精神,首先对全区事业单位按大的门类、层次提出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范围指导性意见(见附件一)。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在规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对当地事业单位的门类、层次及各系列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范围进一步细化。
(三)各有关部门应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对所属事业单位各系列职务岗位的结构比例范围予邓明确。
(四)各事业单位应根据对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分解、归类结果,在规定的结构比例范内提出岗位设置方案,形成本单位各系列职务岗位相应的结构比例。
五、工作程序要求
(一)设岗程序
1、对本单位各大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理顺工作关系,严格区分哪些工作内容是专业技术工作,哪些是非专业技术工作,并按专业技术工作性质明确及所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2、根据设岗依据和设岗原则研究提出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
3、制定岗位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名称、岗位名称、所在部门(内设机构)、岗位编码、专业技术工作项目、工作概述、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岗位工资待遇等。
(二)批准程序
自治区有关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各系列职务岗位明确结构比例范围应会商人事厅同意;自治区直属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应由其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并报人事厅批复后执行。盟市以下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批准程序由各盟市做出规定。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不同职务系列的结构比例应分别计算,即分别以专业技术人员定编数内本职务系列应配备人数为基数进行计算。专业技术人员空编数较多的单位,应以编制内实际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最少人数(近一、二年内能够达到)为基数进行计算。没有进行“五定”或“五定”方案中设有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或比例数的单位,可根据该单位的专业技术工作实际情况提出设岗意见。
(二)对于过去已经聘任的超出结构比例的专业技术职务,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实行已聘任职务与岗位设置相分离的办法,逐步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方式达到结构比例的要求。
(三)《结构比例范围指导性意见》(附件一)适用于全额拨款和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未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以自主确定结构比例。
(四)科研机构实现企业化转制以后,或经过结构调整按非营利性机制运行和管理,并且政府主要通过扶持政策、竞争择优方式提供科研项目和基地建设经费的,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其结构比例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
(五)完成专业技术职务设岗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做好有关数据的填报工作。自治区直属各事业单位要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设岗情况统计表(表一)》(见附件二),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厅;各盟市人事部门应将当地各单位填报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设岗情况统计表(表一)》汇总为“表二”(见附件三)报人事厅,盟市直属与旗县区属应分别汇总。《统计表》的填写方法见《填表说明》(附件四)。
 
 
附件:一、《事业单位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范围指导性意见》(试行)
二、《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设岗及聘任情况统计表(表一)
三、《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设岗及聘任情况统计表(表二)》
四、《填表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二000年元月二十日
 
 
事业单位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范围指导性意见(试行)
 
 
 
 
 
 
 
 
 
 
职务系列
层次
本序列各级职务占﹪
结构比例(正:副:中:初)
备注
高级
 
中级
初级
正高
1、高级教师
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具有15个以上硕士点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43
≤10
≤45
≥12
1:3。3:4。5:1。2
1、含高校科研人员。2、“211”院校教师系列结构比例另行确定。3、表中所例各层次内部还应据实际情况做出更细的划分。如:“其他本科院校”中既包括了部分较强的本科院校(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也包括了一般院校
具有5个以上硕士点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43
≤8
≤48
≥12
1:4:6:1。5
其他本科院校
≤35
≤7
≤50
≥15
1:4:7。1:2。1
专科院校
≤30
≤3
≤50
≥20
1:9:16。7:6。7
成人院校
≤25
≤55
≥20
0:1:2。2:0。8
2、中专教师
国家重点学校
≤30
≤50
≥20
0:1:16。7:0。7
省都重点学校
≤25
≤55
≥20
0:1:2。2:0。8
A级学校
≤18
≤57
≥25
0:1:3。2:1。4
B级学校
≤16
≤60
≥24
0:1:3。8:1。5
 
C级学校
≤14
≤60
≥26
0:1:4。3:1。9
 
基本合格学校
≤10
≤60
≥30
0:1:6:3
 
其他
≤5
≤40
≥55
0:1:8:11
 
3、技校老师
高级技工学校及国家重点学校
≤30
≤50
≥20
0:1:1。7:0。7
 
省部重点学校
≤25
≤55
≥20
0:1:2。2:0。8
 
合格学校
≤15
≤60
≥25
0:1:4:1。7
 
基本合格学校
≤14
≤60
≥26
0:1:6:3
 
4、实验技术
自治区最高层次
≤25
≤55
≥20
0:1:2。2:0。8
 
盟市最高层次
≤15
≤50
≥35
0:1:3。3:2。3
 
5、中学
高中
 
 
 
 
 
1、高中、初中划分层次的原则及相应于各层次学校的不同结构比例范围,由各盟市经过测算后视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总体要求是:全盟(市)高中教师中的中级职务平均占43﹪,高级职务22﹪;初级教师中的中级职务平均占36﹪,高级职务6。5﹪队  2、小学以旗县为单位,按照中级(小学高级)、高级(中学高级)分别占教师总数31﹪和1。5﹪设置岗位。具体方案由旗县教育、人事部门统筹考虑。
 
 
 
 
 
 
 
 
 
 
 
 
 
 
 
 
 
 
 
 
 
 
 
 
 
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