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锡盟人事局
一、我盟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原则和特点
在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是一项开创性工作,也是一项十分复杂、十分艰巨的任务。我盟共有1400多个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有3.3万多名工作人员,情况千差万别。制定我盟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总的原则:既要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规定,也要从我盟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符合社会事业发展的要求;既要坚持普遍适用的原则,对全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具有普遍指导作用,又要相对比较具体,有较强的操作性;既要保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主体地位,落实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又要严格岗位设置程序,保证政府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进行调控和监管,实现管理规范化;既要建立岗位设置管理的新制度,又要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既要创新政策措施,又要总结改革的实践经验,并加以规范。
我盟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文件精神制定的,经过了自治区人事厅备案批准,具有较强的可行性、针对性、操作性。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坚持重在确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坚持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配套。
(三)坚持与现行政策规定相衔接。
(四)坚持统一规范与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
(五)坚持因事设岗原则与尊重人才成长规律相结合。
(六)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
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重点问题
1、关于实施范围
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范围是一致的。从单位看,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的单位包括: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
关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问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也就是定额补贴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有的单位提出他们的结构比例是否可以由单位自行规定,或者控制比例应高于其他经费形式的事业单位。对这一点是这样考虑的:第一,事业单位是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是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公益性组织,政府应保留足够的调控、监管权利;第二,多数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获取收益是根据政府的授权或者政策等因素获得的;第三,国家人事部和自治区人事厅岗位设置管理的文件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政府有必要也应该对其岗位设置进行规范。
对超编人员是否纳入岗位管理,总的原则是既要坚持规范用人,又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处理。在具体实施中,要注意把握几点:一是要看是不是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二是要看单位与职工是不是有正式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三是要看是否经机构编制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正式认可,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
2、关于岗位类别
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类别,事业单位岗位包括三类,即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国家还规定了特设岗位的设置。特设岗位不是单独的一类岗位,而是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中的一类,它主要用于事业单位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管理权限核销。自治区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在四种情形下,经盟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一是承担国家或市以上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二是引进的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三是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四是其他确需设置的。这实际上是为事业单位在特殊情况下使用高层次人才开辟了一条通道。
3、关于岗位等级
(1)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国家人事部规定,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设置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和国家划分的通用岗位等级,我盟将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三到十级职员岗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进行设置。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一是与现行政策相衔接。目前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核定了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有利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推进;二是可控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的设置,减少工作的矛盾,也便于事业单位操作;三是保证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在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相互协调、配合、支持,切实控制财政供养人员。
(2)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到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到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到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到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到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盟直、旗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可暂设至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这样规定,一是与国家人事部的文件和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相一致;二是便于事业单位在具体工作中实施。
(3)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到五级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其中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和保障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4、关于岗位结构比例
岗位结构比例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在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中是不同的。实施意见把事业单位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一类是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还有一类是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少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考虑:一是与国家、自治区文件规定相一致;二是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地位的比例,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以防止非专业人员挤占专业技术岗位;三是不低于70%这一规定,大体符合目前这类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比如目前学校、医院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人员总数的比例都在70%以上。在具体操作中,如果专业技术实有人数低于70%的单位,在设岗时也必须保证专业技术岗位达到这一比例,空出的岗位用于今后补充专业技术人员。
主要承担社会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少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少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这主要是从单位的功能定位、工作性质,从保证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等方面来考虑的,特别是防止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一线的工作人员少于管理人员。这样规定也有利于事业单位的具体操作。
另外,为了保证事业单位完成所承担的职责任务,除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2)关于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自治区已做了明确的规定,即:盟本级1.7:4.0:4.3,旗县市(区)0.6:3.2:6.2。这个控制目标基本符合目前我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中、初职务结构的实际。与原来控制比例比较,有些地区和单位相对实有人员略显偏低,但是,此次设岗也只能按自治区规定的这一比例进行。
《实施意见》规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制定这些比例主要考虑:一是这些比例是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调控比例相一致,目的是不突破增资的总盘子;二是从规范人员结构出发,岗位和人员结构应呈金字塔型,具有合理的层次和幅度;三是这些刚性的比例,有利于保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合理,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务和所承担的职责。
(3)关于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
实施意见规定,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2%和3%左右。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5、关于岗位条件
岗位的条件由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构成。其中,基本条件由国家制定,任何人员上岗都必须符合岗位基本条件的要求;具体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制定,同一等级的岗位在不同的单位其具体条件可以不同。文件根据国家、自治区人事部门的规定,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从学历、任职年限等方面作了原则规定。
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主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以保证与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一致性。这里要强调的是,这些基本任职条件,只是最低的准入条件。事业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要求,对基本任职条件提高一个层次。同时,基本任职条件中的任职年限是最低年限规定,岗位聘用不存在到期晋升的问题。明确在下一级管理岗位的任职年限要求并不意味着达到任职年限后就得聘用至高一级管理岗位。到达任职年限后可否聘用到高一级岗位,这还要看是否有空缺岗位,是否具备竞聘此岗位的资格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这是目前相对比较完整的一个体系。需要说明的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只是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的基本任职条件。现行专业技术职务并未在高级、中级、初级内部细分等级,而岗位设置管理文件划分了高级、中级、初级内部等级,拓宽了专业技术人员的发展空间。这次文件没有提出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要求,主要是考虑规定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与岗位管理的初衷不一致,任职年限会限制单位用人,形成论资排辈,而且会形成够任职年限条件的,单位不想用,但又不得不用,优秀人才单位想用但任职年限不够又不好用的矛盾。所以,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从岗位设置的原则出发,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自行综合确定。这样既能与现行职称制度较好衔接,又能较好地落实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参考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制定的,强调了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在下一等级岗位工作满五年;二是必须通过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或考评。
6、关于岗位设置程序与权限
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文件明确了岗位设置的程序和权限。
关于岗位设置程序,主要包括:一是各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二是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三是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各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四是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要在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五是组织实施。
关于岗位设置审核权限:
(1)盟直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先报送盟编办审核编制和在编在岗人员情况,盟编办签字盖章后,再由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人事局)审核、批复。
(2)旗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旗县市(区)主管部门、编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审核、汇总后,报送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批复。旗县市(区)汇总表上要由旗县市(区)编制部门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盖章、旗县市(区)主管领导要签字批准。
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一经核准,将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三种情况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可以按照有关程序申请变更:一是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发生分设、合并,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二是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编制数额的;三是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7、关于岗位聘用
文件明确规定,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管理人员(职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为了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实施意见》对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也做了明确规定,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盟的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现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宁缺勿滥,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这里要强调的是,现聘职务或岗位是指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套改时的职务或岗位。在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结构比例。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突击聘用人员,突击聘用职务。
这里需要重点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关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自治区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原则上只在自治区属事业单位中设置,盟、旗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在自治区内享有盛誉、业内公认、贡献突出、且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学者,须按程序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这个规定体现了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待遇的原则。
第二,关于岗位聘用的程序。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应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设置岗位,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要求择优聘用工作人员。为此,政府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聘用应该通过规范的程序来进行调控和监管,以保证事业单位在岗位空缺的情况下聘用工作人员。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主管部门审核的只是岗位是否有空缺,具体聘用按照管理权限由单位实施。文件规定岗位聘用程序是:盟直属事业单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三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经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报送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核准后,由单位聘用;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旗县市区六级及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七级及七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二级及二级以上工勤技能岗位,办理聘用手续前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旗县市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程序,由旗县市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以上规定精神确定。
8、关于兼职(“双肩挑”)问题
“双肩挑”问题,这个问题在事业单位比较普遍。事业单位大多数领导都是从专业技术岗位走到管理岗位的,而且不少是学科带头人,有一定的学术影响,有的仍然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特别是在教育、科研、卫生、农牧业等专业性比较强的事业单位,由于领导岗位及管理工作的特殊性,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背景,所以“双肩挑”现象比较普遍。当然,也不能排除部分人员中存在哪头工资待遇高往哪头靠的问题,尤其是在一些机构规格相对较低、管理岗位晋升空间相对较窄的事业单位更为突出。如果事业单位的领导过多地投入学科专业研究,势必影响其履行领导的职责。如果在领导岗位,主要履行管理职责,却拿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势必又会带来不公平。从建设一支科学的管理人才队伍角度来说,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业化是一种趋势,也是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因此,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按照岗位管理权限,经核准可以兼任。这样规定既坚持了岗位管理的改革方向,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也兼顾了现实情况,因行业特点确实需要的,可以同时兼任。“双肩挑”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要看这个管理岗位是否确需专业技术背景,二要看这个管理岗位是否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的人员中选聘,三要看这个管理人员是否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要看是否确实完成了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在审批“双肩挑”时,要按以上原则掌握。
9、关于对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认定
文件规定,由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予以备案确认。这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事业单位在没有被认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只能套到对应岗位工资的最低等级,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认定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认定时,应重点注意把握两点:一要看岗位设置方案是否经过核准;二要看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和签订聘用合同的规范性要求。
三、关于岗位设置管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的重大意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抓好的几个关键环节。
1、要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要认真领会国家和自治区、盟的文件精神,按照盟领导讲话要求,认真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制定方案时摸清情况,统筹规划,制定的方案一要任务明确;二要有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控制办法和标准;三要方法措施具体得当,具有可操作性;四要有具体实施的方法步骤。
2、要做好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工作。
根据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并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了不同的核准权限,要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11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岗位设置管理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核准岗位设置方案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实施范围是否明确;二是看是否符合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三是看是否符合规定的结构比例;四是看是否有规范的岗位聘用的办法;五是看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了审核。
3、要做好岗位设置组织实施工作。各旗县市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在组织实施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文件精神,不折不扣地把盟里的文件精神落到实处。目前,这项工作从政策层面讲比较健全和配套。《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行业(系统)具体控制标准及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构成了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比较完整的政策体系,工作到什么阶段都有相应具体的政策依据。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我们还会针对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及时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所以,这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我们实行全盟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口径,旗县市区不需要再另行出台地区性的政策或要求,按照盟里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就可以了。这样,既不会因为旗县市区之间政策不一致引起地区之间的攀比,又会避免因为上下政策的不一致而带来的问题和矛盾。同时也减轻了旗县市区工作中的压力,更便于全盟工作的统一部署和统一协调,有利于我盟整体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把基本精神和具体情况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级实施,分步到位。要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选择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规格的事业单位先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条件成熟、已全面推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可以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核准后,组织实施;三是要把握时限要求,11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12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明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岗位聘用工作,下半年开始工资兑现工作;四是要严格政策,严肃纪律,不开口子,不搭便车。这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我们必须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盟里在这方面将加大督察的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对于情节严重的,要按违反人事纪律论处,除要全盟进行通报外,必要时整个地区要重来;五是组织人事、编制部门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
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文件材料,可从网站上直接浏览,网址
http://rsj.xlgl.gov.cn/ 进入后点击 “综合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