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首页 | 综合规划 | 公务员管理 | 人才流动开发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 工资与离退休管理 | 军转安置 | 智力引进 | 留言板
人事培训与争议仲裁 | 人事考试 | 人才交流 | 人才培训 | 快讯导读 |
  锡盟人事局 > 相关业务 > 工资与离退休管理 > 离退休管理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2007-07-06 09:34:00
〖发布日期:2007-07-06〗〖作者:〗
〖字体: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打印本稿〗〖关闭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 (部)级及以上职务165元、厅(局)级120元、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经费来源

  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中西部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广东7省(直辖市)自行负担;辽宁、山东2省中的沈阳、大连、济南、青岛4市自行负担,其他地方由中央财政负担40%。

  三、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打印本稿〗〖关闭〗   
 
相关附件:

相关信息: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政务公开
  领导介绍
  主要职责
  机构设置
  工作动态
  计划总结
  部门文件
  政策法规
  行政许可
  服务承诺
  办事指南
  文件下载
  政务公开目录
便民服务
  查万年历   报刊大全
  公 积 金   医  保
  联通话费   移动话费
  学历查询   物价查询
  航班时刻   列车时刻
  电视查询   日历查询
  景点门票   区号查询
  常用电话   空气质量
  邮政编码   天气预报
 
版权所有:锡林郭勒盟人事局
主办单位:锡林郭勒盟人事局    承办单位:锡林郭勒盟人事局
电话:0479-8273276  传真:0479-8271178  邮箱:xmrsj@yahoo.cn

蒙ICP备060027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