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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2007-07-05 09:12:00
〖发布日期:2007-07-05〗〖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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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陈 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其中提出要发挥仲裁的积极作用。仲裁,是一种有效的矛盾调处机制;人事争议仲裁,又有其自身的特殊领域和规律,是一种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人事争议仲裁 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一种社会理想,又是一种社会实践。无论从理想目标还是从实践过程来说,都离不开人这个主体因素,《决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和谐社会的本质是人的和谐。人的和谐从其本质上说,是人的主体价值能够得到充分尊重、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主体利益得到充分保证,即以人为本得到充分实现。要实现人在社会中全面自由发展,主体平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主体之间能够平等对话、沟通和协商,每个主体有表达争议诉求的正当的方式和渠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事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目前普遍实行了聘用制。聘用制的推行,使单位和个人之间从传统的行政关系转为合同关系,使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依赖关系(身份关系)转变为独立的、平等的权利主体关系。

 

基于聘用合同产生的人事争议,是平等人事主体之间的争议。人事争议仲裁,正是适应人事制度的变革而建立的一项制度,它的基本精神,就是保障主体有充分的自由表达争议诉求的机会和方式。具体说,人事争议仲裁,是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因辞职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军队聘用的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申请有关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就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的活动。这项制度通过依法保护主体双方合法权益,维护了人事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体现了和谐社会的以人为本。

 

人事争议仲裁 和谐社会调处争议的重要渠道

 

《决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国目前所处的时期,正是GDP从人均1000美元增加到3000美元的不稳定时期。根据国际经验,这一时期是各种体制、观念和利益调整,社会阶层分化组合的时期。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内容和表现形式与过去相比,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扭结、碰撞、摩擦,形成错综复杂的局面,表现为各种物质利益的冲突。

 

社会和谐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这不仅是一种主观愿望,而是要通过具备能够代表广大民众的愿望、要求和利益,能够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能力来予以实现。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就要能够提供多元化的、适应各种矛盾妥善解决的社会纠纷处理机制,使各种人民内部矛盾都有解决的渠道。人事争议仲裁,就是应对实行了聘用制的国家公职人员出现的人事纠纷,开辟的一种矛盾解决的新渠道。这种渠道是与市场经济体制下平等主体关系的建立相伴而生的。这种渠道建立的目的不是消除纠纷,而是减少纠纷,尤其是减少恶性纠纷。它通过一套有序的纠纷解决程序装置,防止纠纷扩大化、恶性化,对人事争议迅速地加以调节和解决。我国在新时期建立了这种新渠道,对于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事争议仲裁 和谐社会化解矛盾的有效机制

 

调解在中国有几千年的历史,它是将伦理的内容融于解纠机制中,用温和的手段去处理矛盾冲突,使对立的双方在相互理解与宽容中自愿妥协达成一致。长期以来,它以简便、快捷的方式,以在化解矛盾、消除纠纷、息诉止争中的独特功能,在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调解作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方法之一。处理人事争议应首先进行调解,未经调解不能进入裁决程序,先行调解是人事争议仲裁的主要特征。同时要将调解贯穿于争议处理的全过程。人事争议仲裁的实践证明,这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机制。

 

一是有利于当事人灵活、快速地解决争议。人事争议发生后,启动调解程序,举证十分方便,而且可以营造居中的气氛,提供平等的平台,有利于当事人快速地解决纠纷。

 

二是有利于当事人继续合作共事。在人事争议中,受聘人员很希望通过调解处理争议。因为通过调解结案,当事双方不伤感情,受聘人员仍可能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同样,单位在一般情况下也不愿在人事争议处理上花费过多的精力。通过调解可在很大程度上维护和好关系的继续,这对于单位和谐局面的维持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是有利于当事双方控制调解的结果。在调解中,调解员不将任何结果强加于当事人双方,而是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协助当事人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平和地解决纠纷或争端,使当事人不会面临被迫接受某种结果的风险。

 

调解对于依法及时处置群众的合理诉求,努力消除不和谐因素,尽可能地把矛盾和隐患化解在源头、解决在萌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人事争议仲裁 和谐社会维护稳定的强力支撑

 

人事争议仲裁受理的是公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目前主要是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我国事业单位现有正式职工近三千万,占全国财政供养人数的77%。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近二千万,占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总数的65.5%,占全国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68.8%。事业单位范围覆盖了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诸多领域,满足了人民大众精神和文化等方面的需求,推动了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党和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聘用制全面推行后,如果没有相关配套的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由此产生的争议,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就会积淀,甚至激化,人事制度改革就很难推进,社会稳定也难以保证。人事争议仲裁制度,适应需要、应运而生、稳步发展。

 

截至2005年底,全国已有人事争议仲裁机构2140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了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近70%的地市和50%的县设立了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中央国家机关也专设了仲裁机构。全国有专兼职仲裁员17000多名。无论是个人还是用人单位,只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争议事项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之内,都可以通过仲裁获得保护和补救。从1997年以来,已累计处理人事争议案件9万多件。仲裁这种保护和补救措施,是个人和用人单位维护合法权益的一条切实可行和有效的渠道,是人事制度改革的坚强保障,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强力支撑。

 

人事争议仲裁 和谐社会公平公正的必要保证

 

胡锦涛同志强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必须把社会公平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公平和正义,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追求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公平正义通过依法治国来推动、构建、保障和实现,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在法制实施的过程之中。人事争议仲裁作为法治的组成部分,是一项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人事关系和谐稳定与公平公正的制度。公平公正是人事争议仲裁的最高价值目标追求,维护和实现公平公正是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者的神圣使命。

 

人事争议仲裁,确立了仲裁独立的原则,根据事实、依据法律、解决纠纷,具有公平公正性。公正侧重强调程序和形式,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权利义务对等,不因制度安排使其中一方处于有利或不利地位。公平侧重强调实体和结果,要求仲裁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向。人事争议的发生,无论从主观因素还是从客观因素分析,绝大多数都是因不能正确理解、贯彻和执行人事法规政策造成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依法裁决,使当事人看到违反法规政策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后果,既有效维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也有效警示和戒止类似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彰显了公平公正性。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单位和个人真正做到不惟权、不惟上、只惟法,做到制度与人的良性互动。因此,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和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特征,是和谐社会公平公正的必要保证。(作者为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中心主任)

 

来源:中国人事报  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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