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 欣)实现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平公正,仲裁员队伍素质至关重要。制度不是一种教条,而是一种实践,制度的价值、生命力必须也只能在执行制度中体现。仲裁本质是服务,但与其他服务不同,仲裁是以公正裁判为特征,仲裁业对从业者的素质能力和道德水准有极强的依赖性和极高的要求。在某种意义上,没有完善的仲裁员制度,就无法实现公平公正的仲裁制度。
提高三种能力
人事争议仲裁具有特殊性。一是仲裁对象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与其聘用人员。我国机关、事业单位是知识密集型单位,集中了我国约78%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是仲裁裁决的事由范围是机关、事业单位与其聘用人员之间因合同关系引发的权益争议,原因十分复杂,涉及行业和专业知识领域相当广泛。因仲裁员所从事的工作具有以上的特殊性,要想保证人事争议仲裁公平公正,就要提高仲裁员的三种能力。 一是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和政策的能力。在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制定和修改,当事人、代理人法律知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仲裁员如果不熟悉有关规定、不注意学习研究仲裁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在实践中注意积累经验,就难以满足当事人、代理人对仲裁员不断提高的期待和要求。因此,仲裁员要深入研习法律和政策,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并能够做到运用自如。在此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法理、情理、伦理有机结合,做到法情相依,收放有度,灵活自如,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 二是应对和处置复杂局面的能力。仲裁是一项解决矛盾、纷争、“化干戈为玉帛”的工作,充满风险、压力和挑战,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当事人心理情绪的不稳定性,都可能造成在仲裁过程中的矛盾激化的情况。仲裁员既要积极推进仲裁程序,发挥仲裁的效率优势,又要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机会,保障仲裁程序的正当及裁决的公正。这不仅需要对仲裁理论、仲裁规则、仲裁程序的深入了解,而且需要具有运用仲裁规则、证据规则、仲裁实务技巧解决纠纷的经验、智慧和能力。仲裁员要站在中立者角度去观察,从事实和法律出发进行冷静分析,充分运用法律和政策来平衡利益,有效化解矛盾。 三是疏通调解,定纷止争的能力。仲裁员既要通晓法律、法规,也要懂得人情、世故,充分把握人们对“和”的追求。在同等的条件下,正常的心理会选择“和”,而不是“争”。调解的过程,也就是追求“和”的过程。矛盾的化解,就是“和”的实现。调解具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既要依法办事,又要考虑尊重当事人的利益,仲裁员要提高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
建立两项制度 为了保证仲裁员队伍的高素质,需要建立两项制度。
一是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员执业资格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员的执业资格条件应包括工作经历和专业水平等。仲裁员执业资格可分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两种。专职仲裁员从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人员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认定。兼职仲裁员可从社会上公开招考,或从符合人事争议仲裁员条件的人员中聘请,也可由教科文卫、工会等相关部门推荐。应建立一套专业水平测试系统,制定一系列相关规定。凡担任仲裁员的人员均需通过国家统一资格考试,获得任职资格。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建立一支高水平的仲裁员队伍,也才能保证裁决的正确和公正。
二是实行监督制度。对仲裁员进行监督检查,其目的在于保证人事争议仲裁的顺利进行,防止出现不规范行为或造成不良后果。仲裁委要对仲裁员进行监督考核,监督的内容包括:在仲裁案件时是否有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等行为,如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单独同一方当事人、代理人谈论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对待仲裁工作是否认真,如是否有不认真勤勉地履行自己职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结案件等情况;在工作中是否发生了有碍继续担任仲裁员工作的行为和过失,如仲裁员因私利、外界压力而影响裁决的公正性等情况。在监督中如发现仲裁员有不良行为,违反了廉洁办案制度,不居中办案,成为了一方的代言人,就要及时纠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的,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解聘、除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仲裁的目的是公平、公正地解决争议,公平公正是通过仲裁员的仲裁来体现的,每一个仲裁员都应以遵守仲裁制度,为当事人提供良好服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努力为实现人事仲裁公平公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来源:中国人才杂志 2006年6月上半月 第26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