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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8-09-25 16:18:00
〖发布日期:2008-09-25〗〖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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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锡盟委组织部锡林郭勒盟人事局

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人发2008〕60

 

各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盟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锡林郭勒职业学院:

《锡林郭勒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事厅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进程要求

全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按照先行试点、整体推进、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思路,稳步推开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要坚持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配套;坚持与现行政策规定相衔接;坚持统一规范与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在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和职称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关系到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事业单位的长远发展,意义重大,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稳步推进。

二、实施进度安排

(一)积极部署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快研究部署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抓紧制定本地区岗位管理实施意见,尽快报盟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盟直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要及时将岗位设置方案逐级报盟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2008年11月底前完成报备、报批。

(二)开展试点

盟、旗县市(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各主管部门开展试点工作,由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组成试点工作指导组,负责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通过试点,制定规范可行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流程,统一推广应用。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试点工作。

(三)组织实施

岗位设置实施意见和岗位设置方案经备案批复后,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按照《锡林郭勒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和制定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流程,抓紧组织实施。2009年6月底前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任务,2009年下半年,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组织、人事部门,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抓好落实。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核准、备案和管理工作。加强岗位设置管理研究,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目标协调共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盟委组织部干部调配科和盟人事局综合规划科。

 

 

 

                       中共锡盟委组织部 林郭勒盟人事局

               二OO十五

 

 

锡林郭勒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促进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内人发[2007]131号)、《关于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内人发[2007]132号)和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内事岗办发[2007]1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和相关要求,根据事业单位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不同情况,对事业单位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2.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范围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公开透明、程序严密的原则进行具体工作岗位设置,明确各岗位的类别归属、名称、等级、职责任务、工作标准、聘用条件等,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3.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应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员额编制总数内。

二、实施范围

4、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全盟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应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5.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6.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巳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7.实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8.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数超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总数的事业单位,其2003年12月31日以前在册(在机构编制管理证注册)的超编人员可以纳入岗位设置管理,今后单位岗位总量逐步调整到员额编制总数内。

三、岗位类别、等级设置

 (一)岗位类别设置

9.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10.事业单位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组织、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以社会事务管理为主要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与维护、工勤服务与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二)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11.管理岗位等级设置。根据我盟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对应三级、四级职员岗位;

(2)处级正职、处级副职对应五级、六级职员岗位;

(3)科级正职、科级副职对应七级、八级职员岗位;

(4)科员、办事员对应九级、十级职员岗位。

12. 管理岗位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管理岗位设置,根据单位员额编制总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并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3.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4个等级,包括一至四级;

(2)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3个等级,包括五至七级;

(3)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分3个等级,包括八至十级;

(4)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分3个等级,包括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中按照《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职改字[86]165号)有关规定精神评聘的高级工程师,可以进入专业技术二至四级岗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高级工程师二至四级岗位数量。

14.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盟本级总体控制目标为1.7:4.0:4.3;

旗县(市、区)总体控制目标为0.6:3.2:6.2。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

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十一级、十二之间的比例为5:5。

15.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高级技师对应一级工勤技能岗位;

(2)技师对应二级工勤技能岗位;

(3)高级工对应三级工勤技能岗位;

(4)中级工对应四级工勤技能岗位;

(5)初级工对应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l6.工勤技能岗位等级的结构比例控制。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应在岗位等级规范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完成岗位工作所需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技术工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至三级岗位的总量应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其中:一级岗位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左右,二级岗位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3%左右,三级岗位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0%左右。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17.特设岗位设置。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和类别归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的设置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报盟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其中,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18.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锡林郭勒盟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

(1)承担国家、自治区或盟级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岗情况下,引进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中有关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四、岗位设置实施步骤、程序及权限

(一)实施步骤、程序与时间要求

19.事业单位调查与分类:

(1)专项调查摸底。调查摸底以印发专项调查表与实地调查的方式进行,全面掌握事业单位数量、主要职责、人员结构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为事业单位分类、岗位设置提供依据。

(2)事业单位分类。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事业单位分类和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

20.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程序与要求: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由事业单位制定《锡林郭勒盟×××岗位设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职能、员额编制总数、内设机构数、各级领导职数,本单位拟设各等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数量及其在各个内设机构中的岗位名称与数量等。填写《锡林郭勒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置情况表》、《锡林郭勒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表》、《锡林郭勒盟事业单位技术工岗位设置情况表》和《锡林郭勒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审核、核准。

按照管理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岗位设置方案报相应一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核准,审核、核准权限见本实施意见第21条规定。

(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事业单位制定《锡林郭勒盟×××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按照岗位设置方案实施岗位聘用的方法步骤、时间进度、组织领导机构、监督措施以及完成岗位聘用后对所聘人员进行岗位考核等,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名称(行业指导意见已有明确岗位名称的,应按照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岗位编码、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工作项目与岗位职责、工作数量与质量标准等。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下进行。

(4)征求意见。

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研究决定。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6)公布实施。

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并组织实施。

(7)总结报告。

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任务后,及时总结报告,按本实施意见第38条规定进行认定,兑现工资待遇。

(二)核准权限

2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盟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盟直属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部门行业统一报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2)旗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旗县市(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旗县市(区)直属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旗县市(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统一报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3)盟以下(含盟)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单位,其岗位设置方案须经盟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2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3.对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24.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管理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必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五、岗位条件、聘用

(一)岗位条件

25.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6.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各等级职员、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认真执行内人发[2007]131号文件第28至30条规定的要求。

27.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等级岗位的实际受聘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综合考虑本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等级岗位的数量、人员队伍状况及不同的能力水平要求等因素,在不低于上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岗位聘用

28.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均应按照所设置的岗位进行聘用。非本岗位聘用人员不得享受该岗位规定的相关待遇。聘用岗位的种类及各等级岗位的数量要严格控制在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范围内。

29.聘用程序、方法、条件及其他有关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5]16号)和本实施意见执行。

30.聘用工作应首先在本单位现有职工中进行,并要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岗位仍有空缺,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31.事业单位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后产生未聘人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5]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内政字[2006]376号)、《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直属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等五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锡党办发[2006]4号)等规定执行。

32.事业单位应根据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按照所聘岗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以下简称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统一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新文本。

33.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过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指按照本实施意见进行的核准,下同)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其中,合同期限已满或合同中未规定合同期限的人员,应按照核准的岗位竞聘或续聘,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含合同期限至退休)未满的,应在核准的相应等级岗位数内明确现聘岗位等级,并按照所明确的岗位对原合同中的岗位名称及等级做出相应变更。各事业单位在与上述人员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或对原聘用合同中的岗位名称及等级做出变更前,应履行本实施意见第37条规定的审核备案程序。

34.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内党办发[2005]16号文件、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35.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岗位设置结构比例的,可以按照现聘岗位等级继续聘用超出结构比例人员,今后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解聘或者聘用期满重新竞聘上岗等办法,逐步核减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已经达到或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都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3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受聘于两类及两类以上岗位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聘的,须依照实施意见规定的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明确其主要聘用岗位,按主要聘用岗位确定工资待遇。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管理岗位。

37.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实行分级备案制度。

(1)盟直属事业单位和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聘用(调整),三级、四级职员岗位工作人员的聘用(调整),应按照干部任免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五级和六级职员岗位,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报盟委组织部备案,七级和八级职员岗位,应按照管理权限在办理聘用手续前分别报盟委组织部、盟人事局备案;聘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作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逐级上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批准,聘用(调整)十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三级以上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应在办理聘用手续前分别报盟委组织部、盟人事局备案;其余各等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调整)工作人员,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核,报主管部门备案。

(2)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聘用(调整)工作人员,五级至八级职员岗位,应按照管理权限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报相应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聘用七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应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报盟人事局备案;其余各岗位人员,应按照规定的人事管理权限审核,报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38.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岗位聘用后,应及时写出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按管理权限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其岗位聘用的规范性、结构比例的掌握、聘用合同的签订等情况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格的,核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合格通知书后,方可兑现各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应工资待遇。

六、组织实施

39.成立盟、旗县市(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部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各类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需设置本单位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各岗位的类别归属、等级。做好人员聘用、签订聘用合同等工作。

40.自治区已出台了本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事业单位,可将行业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一并执行;能够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事业单位,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在执行本实施意见的同时,参照执行相近行业的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均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进行。

41.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应用人事人才基础数据库,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42.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不得违反岗位数额、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不予兑现岗位等级工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3.各旗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实施意见抓紧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报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备案后组织实施。

44.本实施意见由锡林郭勒盟人事局负责解释。

45.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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