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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
2007-07-03 15:19:00
〖发布日期:2007-07-03〗〖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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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流程
办  公  室
(一)公文拟发程序
1、拟稿。各科室业务范围的文件,由科室负责拟稿和初审;涉及几个科室业务范围的文件,由所涉及科室联合负责拟搞和初审;综合性文件由办公室拟稿。。
2、审核。草拟稿先由科室负责人审阅签字后,送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
3、审签。将审核后的文稿呈分管局领导审批、签发;
4、登记、编号、送印。文稿签发后,由秘书统一登记、编号,并注明印刷份数,交由拟稿科室缮打、校对。
5、用印。文件制成后,由承办人凭局领导签字的原件,到办公室用印。
6、封发。由拟稿(承办)科室按规定范围封发。
(二)收文运转程序
1、局机要员负责来文登记;
2、送办公室主任作出分发和拟办建议;
3、呈局领导签阅或分发有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签收;
4、办公室秘书负责督促文件传阅以及落实情况;
5、年终机要员回收文件,按要求进行处理并整理归档。
(三)涉密文件处理程序
1、局机要员详细登记签收涉密文件;
2、送办公室主任作出分发批示;
3、按分发范围呈领导签阅或发送有关单位;
4、按时限由机要员收回存档、销毁或返还。
(四)工作责任目标督查程序
1、局属各科室、单位每月25日前,书面向局办公室反馈本月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和下月工作安排;各旗县市人事部门、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书面向局办公室反馈本季度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和下季度工作安排;
2、每月25日,办公室秘书负责汇总本月(季)目标完成情况和下月(季)工作安排;
3、汇总情况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定后,每月运行情况刊载在《人事信息与督查》中,发放全盟人事系统,报送人事厅;季度汇总情况以通报的形式发放全盟人事系统。
(五)督查工作运行程序
1、办公室秘书对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的批示、本机关所作的重要决定和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等事项的承办落实要逐一登记受理事由、受理人、交办人和交办时间;
2、将受理件呈有关领导阅示后,送承办科室签收;
3、督办人要及时催查承办情况,催查过程要登记《锡林郭勒盟人事局督查催办单》;
4、督办人将受理结果按时反馈给交办单位或个人,并将反馈方向及结果逐一登记。
(六)印鉴使用程序
1、办公室印鉴按管理权限请示办公室主任批准;
2、局印鉴按管理权限请示局领导批准;
3、业务科室印鉴,根据局党组会议议定的事项,或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由业务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长签字后,到办公室用印。
(七)信息工作运行程序
1、收集。各旗县市、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应及时向局办公室报送信息(每月至少两条);
2、编辑。办公室秘书将收集到的信息整理分类后,选择重要信息编入《人事信息与督查》,经办公室主任审改,分管局长或局长审定后,分别发送盟委、行署督查室和信息中心,上报人事厅,下发各旗县市人事部门,并择要发送《中国人事报》、《人事信息》和《干部人事月报》;
3、建立通报制度。每月在《锡林郭勒人事信息》上通报上个月各旗县市、各科室信息报送和采纳情况,作为年终评比依据。
(八)信访工作运行程序
1、局办公室对来信来访要进行详细登记,对直接发送到各科室的来信来访也要交办公室统一登记后,再按有关程序进行办理;
2、填写《人事局信访转办登记表》或《锡林郭勒盟人事局来信来访转办单位》,经办公室主任签注意见,报局领导批示后,送有关科室限期处理或寄送有关部门办理,并以《锡林郭勒盟人事局来信回执》通知本人;
3、办理过程中,办公室秘书随时催促办理进度;
4、办理结果及时通知当事人;
5、每周将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择要编写一周人事信访要览,供局领导参阅。
(九)会议申报程序
1、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需提请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定事宜,应提前一周填写《锡林郭勒盟人事局会议批办单》;
2、报请分管局长审核批准;
3、将批准后的《批办单》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安排会议议程,经局长同意后,列入本周主要工作安排;
4、各科室提请会议审定的事宜,均要事先对提交会议研究的内容进行打印,并按拟参加会人员数印刷出来,以备会议研究时使用。
(十)公物购置程序
1、拟购物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书面向局办公室申报(注明所购物品用途、数量、型号及所需资金);
2、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局长同意后,按批准型号、数量、资金由局办公室统一购置;
3、将所购物品的购置时间、型号、数量、价格、存放地点、保管人等详细填入购物科室办公用品清单,大宗非消耗物品报机关财务室纳入固定资产备案;
5、持购物发票由经手人、办公室主任、财会人员签字,分管局长签字后报销。
综合规划科
(一)中长期规划编制程序
1、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由综合规划科提出中长期规划思路,经分管局长审定后,送有关部门及业务科室征求意见;
2、根据规划思路的要求,各有关科室提出人才开发目标、任务及相应的措施,综合规划科汇总编制中长期规划,并报分管局长审定,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人事厅和计划部门。同时督促指导旗县市进行中长期规划的编制。
(二)全盟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工资总额计划下达运行程序
1、每年三季度末各旗县市按要求上报本年度人员与工资计划执行情况、本年度计划数及下年度预测计划数,根据预测情况,汇总后编制全盟人员与工资总额预测计划,经分管局长审定后,上报人事厅;
2、年底对各旗县市上报的本年度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依据国家每年下达的人员和工资总额计划,核减旗县市上报的不合理增人(资),提出全盟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计划初稿,经分管局长审定后下达;
3、盟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核定以工资基金审理结果为依据,由承办人进行汇总,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定,与盟财政局会签后下达;
4、自治区下达专项增人增干计划后,对专项计划进行分解、落实,报分管局长审定后组织实施,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盟直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编制程序
1、每年年底用人单位提出下一年度增人计划(包括:录用公务员、人员调配、聘用、安置转业官官、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及使用临时工)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综合规划科;
2、汇总各部门申报的人员计划,根据工作急需程序、空编情况及人才层次,编制盟直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增人计划初稿。经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3、特殊需要时,下达半年微调增人计划;
4、增人计划下达后,根据计划核发增人计划卡(一人一卡)。用人单位凭计划卡办理录用、调配、聘用、派遣等手续,并凭计划卡和有关手续审核工资标准、列编注册、审理工资基金,办理之后收回计划卡。
(四)盟直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理程序
1、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填写《工资基金季度首月申报审理表》,连同财政统发工资软盘及增人增资手续,于每月20-30日前到综合规划科审理工资基金。
2、盟直直属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由主管部门人事科按季度审核,并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将本各系统工资基金审理情况及增人增资手续报盟人事局综合规划科审核备案。
(五)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干审批
呈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具体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章后分别报人事局和财政局有关科审批;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择推荐程序
1、各旗县市、盟直各单位根据人事局印发的选拔通知要求推荐人选;
2、经过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推荐审核、专家评审、主管局(旗县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上报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3、科内先进行初选,并向分管局长汇报。然后听取盟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科技局、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召开全盟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评选工作小组会议,确定我盟上报人事厅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候选人,报请行署批准;
4、按照人事厅的规定要求,将申报“特贴”有关材料上报人事厅。
(二)全盟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程序
1、各旗县市、单位根据人事局印发的选拔通知要求,推荐人选;
2、经过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推荐审核,专家评审,主管局(旗县市政府)认真研究批准后,上报盟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3、科内初选后,向分管领导汇报。
4、依次召开全盟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会、局长办公会研究研究后,报盟行署批准。
(三)深入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申报审核程序
1、个人申报。申报人按照申报条件要求,填报申报表,报所在单位审核;
2、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表中个人所填情况进行审核,核对真实无误后加盖公章;
3、主管部门审查。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地区申报人员情况审查并加盖公章;
4、旗县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领导批准并加盖各旗县市和行业主管部门公章报盟人事局;
5、盟人事局会同盟委组织部审核材料。人事局会同盟委组织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选人员名单;
6、盟委、行署批准。经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后,人事局将初选人员名单报盟委、行署审定后,而后报自治区人事厅;
7、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人事厅将各盟市上报的材料初审后,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并予以表彰。
(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申报人按照申报条件填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送审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2、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所填材料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
3、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申报材料逐个审核,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
4、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各旗县市、行业人事主管部门对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5、评委会评审。由锡盟人事局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进行评审;
6、下发核准通知书。锡盟人事局根据评委会评审意见,核准下发通过人员通知书并办理有关手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各旗县市人事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盟人事局终审备案并下发资格证书。
(五)盟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1、个人申报。申报人按照申报条件要求,填报盟人才开发基金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2、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所填材料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
3、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或个人申报材料逐个审核,并在申报人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
4、初审。盟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情况进行初审,根据申报额度进行分类,分别送专家委员会论证和盟人才开发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5、盟人才开发基金领导小组批准。
公务员管理科
(一)承办盟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行政任免工作程序
副处级以上领导人员的任命程序:
1、按照盟委的提名通知,承办人员起草任免令;
2、科长审阅;
3、分管局长或局长审阅后呈分管盟长签发;
4、书写任命书并以盟长名义颁发。
(二)盟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审核备案程序
1、每年12月根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下发开展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实施考核;
2、盟直各单位考核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填写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附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未定等次和未参加考核人员名单,报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备案;
3、由承办人核实材料,提出备案意见,科长同意即予备案,遇有特殊情况,向分管局长请示决定。
(三)盟直机关录用公务员工作程序
1、根据考录计划上报录用工作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
2、报名和资格审查。考生报名并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登记表》,由公务员管理科根据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3、组织笔试。根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责成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笔试,安排考场、选调人员进行监考、公布笔试成绩。根据笔试成绩,由公务员管理科确定进入面试人选,并对外公布;
4、组织面试。公务员管理科制定面试实施方案,呈分管局长或局长审定后,组织进行面试或委托用人单位进行面试;
5、根据笔试和面试加权成绩,提出进入考核人员名单,呈分管局长或局长审定后,通知考生进行体检和考核;
6、办理录用手续。用人单位根据体检和考核结果上报拟录用人员名单和拟录用人员填写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承办人审阅,经科长审核后,呈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发录用通知,承办人办理录用手续。
7、向人事厅上报录用人员名单备案
(四)盟直机关国家公务员申诉程序
1、申诉人提出申诉并提交申诉书;
2、承办人填写《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登记表》,并进行初审,经公正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公正委员会主任审批,决定是否立案,对不予立案的,承办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对立案的,承办人填写《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立案审批表》,经公正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公正委员会主任审批,然后承办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
3、承办人请示公正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向被申诉机关发送《应诉通知书》,并告知其向公正委员会提交做出人事处理决定的有关材料和答辩书;
4、承办人收集证据,并填写《证据登记表》,经公正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一份交证据提供人,一份入卷。
5、承办人和公正庭成员对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时当场制作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向公正庭提交调查报告;
6、公正庭对案件进行审理、评议,提出处理意见,写出审理报告,并将审理报告提交公正委员会。
7、公正委员会对审理报告进行审核,并做出处理决定;
8、承办人根据处理决定草拟《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书》,经公正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呈公正委员会主任审批,然后承办人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在受送达人签收后,带回送达回执;
9、承办人将案件卷宗进行整理归档,并进行备案。
(五)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程序
1、对政府各工作部门(包括依照管理单位)上报的职位分类方案和使用科级非领导职数的请示进行审核;
2、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由承办人草拟批复;
3、科长阅签后,呈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
4、对科级非领导职数的批复按干部管理权限抄报党委有关部门。
(六)国家公务员行政奖励审批程序
1、主办部门提出奖励计划、实施方案及受表彰人员名单;
2、承办人员提出审理意见;
3、科长审核后,呈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综合性奖励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确定;
4、以行署名义进行系统表彰奖励活动及受奖人员名单,由分管该工作部门的盟长审批;行署开展的综合性表彰奖励活动及受奖人员名单须由分管人事部门的盟长审批;对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奖励,由分管人事部门的盟长审批;上述奖励中,凡涉及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活动及受奖人员名单须分管盟长同意后送盟长审批。
(七)奖励晋升工资工作程序
1、受奖人所在单位填写奖励晋升职务工资审批表,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
2、主办人员审理,分管处长审核,分管局长同意后批复;
3、批复后转工资科办理晋升工资手续。
(八)行政纪律处分及解除行政处分工作程序
1、按照行政纪律处分权限,代行署受理由行署任命的工作人员的行政纪律处分和解除行政处分的案件,行署工作部门行政正职的降级以下行政处分解除处分的案件;
2、主办人员接到盟委或纪检委提出的行政处分建议和解除行政处分的通知,草拟行政处分和解除行政处分的批复;
3、依次送科长、分管局长审核签发;
4、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本人。
人才流动开发科
(一)盟直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程序
1、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年度进人计划递交调动人员申请报告,领取拟调人员审批表;
2、按要求如实填写并交回审批表,调入单位提供单位性质、编制情况、人员档案、审核档案,填好拟调人员呈报单;
3、科务会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4、依次呈报分管局长及局长办公会批准;
5、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程序
1、制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方案
(1)各有关中等专业学校上报本年度毕业生生源情况和本校毕业生就业方案;
(2)汇总各学校上报的就业方案,审核毕业生生源情况和就业协议书,提出盟直非师范类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方案;
(3)科务会研究毕业生就业方案,报局领导审定;
(4)向各盟市和各有关部门印发毕业生就业方案;
2、根据毕业生就业方案,审核各有关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就业名册和招生名册,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
(三)盟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安置工作程序
1、根据国务院军转办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要求和下达我盟的安置计划,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安置意见和安置计划,逐级上报,由盟委、行署联合下发安置意见,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组织、人事部门联合下达指令性安置计划,各级军转安置部门具体组织落实安置计划;
2、人事局军转办对部队拟转业干部档案逐个进行审查,核实去向,召开全盟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移交工作会议,并由旗县市军转安置部门对本地区应接收人员的档案再次进行审核,对符合接收条件的转业干部办理移交手续;根据接收单位与转业干部双向选择意见,各级军转安置部门办理接收安置手续,对于不愿接收转业干部的单位,或不服从分配的转业干部,由各级军转安置部门按安置指令性派遣,遇有特殊情况,向分管领导请示决定;安置后,各地要写出总结报人事局军转办,全盟的总结由军转办报自治区军转办;
(四)自主择业军转转业干部报到注册程序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持所在部队出具的“行政关系”、“供给关系”、“组织关系”到安置地军转办报到,其中“行政关系”、“供给关系”由安置地军转办留存;“组织关系”由安置地组织部门转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党组织;
2、安置地军转办接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行政关系”、“供给关系”后核定退役金,办理落户手续、注册手续、医疗保险手续等;
3、报到后,安置地军转办要及时组织培训;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于每年六月的第一周持《注册证》到安置地军转办注册,未能按时注册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本人写出理由,提出当年注册时间,并在确定的时间内注册。凡当年未进行注册的,从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亲属必须在其去世后一个月以内持《注册证》到安置地军转办办理有关手续,不按时办理手续,停发抚恤金和丧葬费。
工资与离退休管理科
(一)在职人员工资审批程序
按照工资审批权限,由人事局负责审批的盟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工资变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统计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审批花名册》(以下简称《审批表》、《统计表》、《花名册》)各一式三份,经单位、主管部门(处局)审核同意后并由主管部门(处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工资与离退休管理科审批。其中:
1、职务(技术等级)变动确定工资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正科级及以下人员(含同级“双肩挑”人员)职务变动确定工资,由呈报单位同时出具人事局正式下发的职务(技术等级)任免文件及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备案通知单;
2、调动(分配)工作后确定工资审批
军转干部、复退军人、退役运动员以及考录、调入(分配)到盟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工资,由呈报单位同时分别出具自治区军转部门、复退部门、退役运动员主管部门提供的转业、退役安置(审批)介绍信、公务员吸收录用表以及增人计划卡、调令、工资转移介绍信、调入单位任职文件等。
3、机关、事业单位下正科级及以下人员(含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中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档次的人员,晋升工资以及省部级劳模晋升工资审批,由呈报单位同是出具《个人年度考核证书》和有关奖励升级文件。
4、更改工龄后确定工资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正科级及以下人员更改工龄后确定工资,由呈报单位同时出具人事局有关更改工龄的书面批复。
(二)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审批程序
盟直机关、事业单位正科级及以下人员(含同级离退休人员),按国家统一规定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审批表》、《花名册》和《统计表》,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处局)审核同意,并由主管部门(处局)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以主管部门(处局)为单位统一报人事工资与离退休管理科审批。
(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审批程序
由所在单位统一填写《花名册》和《统计表》(各一式三份),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处局)同意并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以主管部门(处局)为单位统一报人事局工资与离退休管理科审批。
(四)更改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审批程序
盟直机关、事业单位正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要求更改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本人所在单位查阅本人档案,认为符合更改条件的,由所在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处局)审核;主管部门(处局)认为符合更改条件的,以主管部门(处局)名义正式行文,连同本人档案一并报人事局工资与离退休管理科。
(五)盟直机关、事业单位正科级以下人员辞职、提前退休及享受优惠待遇审批程序
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处局)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厅公务员管理科、法规科审核单位性质、范围,工资与离退休管理科审核提前退休条件并审核退休费。由上述科具体承办人员审核同意后,经分管科长或科长签字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返回呈报单位。
人事培训与争议仲裁科
(一)盟直直属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程序
1、人事局每年年初制定下发公务员培训年度计划;
2、承办人根据年度计划分类拟定公务员培训工作方案,由科长审核同意报分管局长审批后下发;
3、盟直行政机关按工作方案组织公务员参加培训;
4、承办人与施教机构共同研究制定公务员培训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共同组织培训人员进行结业考试,由施教机构将学习成绩记入培训证书,由承办人进行验印;
5、培训结束后,施教机构写出书面总结,承办人通过召开学员座谈会、学习成绩分析和其它测评手段对本次培训进行质量评估,写出评估报告。
(二)盟本级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程序
1、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填写仲裁申请书,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填写仲裁申请书);
2、承办人审查当事人所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是否属于受理范围,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决定,遇有特殊情况或重大案件,应向仲裁委员会主任请示后决定,是否受理的决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15日内作出;
3、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由承办人在决定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通知被申请人在收到副本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并组织仲裁庭;仲裁庭视情况做出书面仲裁或开庭仲裁的决定;
4、决定开庭的由承办人在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书面通知双方当事要,开庭时,经质证、辨论后,仲裁庭先进行调解,当事人愿意调解并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不愿意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及时进行仲裁并在作出裁决后的5日内制作裁决书,调解书或仲裁书应在制作完成后的5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纪检组监察室
(一)查处违纪案件工作程序
1、将上级部门交办的查处函件和群众举报的重要信件专人登记后,呈分管领导和局党组阅示,根据批示意见召开局务会议,拟定调查方案;
2、一般性问题,按照诫勉谈话制度的要求,找当事人核实,情况属实,该批评的批评,该教育的教育,该纠正的纠正,同时写出结案报告,需上报的,经纪检组长审阅、党组书记局长审批后,报上报纪检监察部门;
3、严重问题,需立案调查的,由纪检组牵头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并随时向党组书记汇报进展情况,调查结束后,写出专题调查报告,经局党组审阅后,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二)对人事热点工作监督程序
对“窗口”科室群众关注的“热点”工作,采取事先介入、事中参与、事后检查等形式,实施全过程监督。
1、有关科室单位在年度工作安排中需纪检组监察室监督的应报纪检组;
2、按照工作计划与安排,纪检组监察派人参加有关处室单位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3、对各类考试的命题、判卷、登分、评审、录取,纪检组监察室要参与每一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对合理的意见,被检查单位应予采纳;
4、每项工作完成后,纪检组要写出监察报告,经纪检组长同意后,报局党组审阅,并归档立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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