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人事局
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区
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盟直各主管局,各大企业:
现将自治区人事厅《2007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内人发[2007]6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盟职称评聘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7年申报高、中、初级资格材料,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审核标准,严肃工作纪律,按照自治区人事厅的统一报送标准报送。要使用锡盟人事局统一印制的申报职称材料袋,材料袋上的相关内容特别是资格名称、申报专业要详细、准确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花名册和附件一律使用A4纸,送审表一律使用A3纸,附件要按照目录单顺序装订成册;申报高、中、初级职称人员花名册以所发花名册样表为准,并统一用EXCEL制表;报送材料时要附初评和公示专项报告,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不予接收。
2007年全盟高级资格申报截止日期为2007年4月30日,中级资格申报时间为2007年9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初级资格及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间为2007年11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各地、各部门要在申报期内按时保质报送各类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学历、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06年12月30日,业绩成果、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计算时间:高级截止到2007年4月30日,中级截止到2007年8月30日,初级截止到2007年10月30日。
二、2007年度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成绩使用,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1号)文件,修订后的文件在有些条款上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此文件,大力宣传并抓好落实。
三、在各旗县(含乌拉盖管理区)所在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不享受苏木乡镇级的优惠政策。
四、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示工作,要结合实际采取形式多样的公示方法,充分让广大的专业技术人员行驶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公示过程要防止流于形式、走过场,不能只是简单地上报公示报告,确实要抓好工作落实,不断增强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五、专业论文及奖励规定的问题。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所提供的论文,系指经国家或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论文和奖项的有效区间为取得现有资格时间起至申报截止日。
六、依据锡林郭勒盟人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通知》(锡人发[2006]7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我们正在为全盟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集中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列入时间表的盟直各单位要抓紧在限期内完成,未列入时间表的盟直各单位包括各旗县要在2007年5月30日前完成。
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权限,执行锡人发[2006]71号文件,盟人事局负责盟直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旗县市(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初聘、续聘)及解聘的审批;旗县市(区)人事局负责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及解聘的审批;盟直主管局负责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及解聘的审批,报盟人事局备案。
八、今年,各类考试和通过评审取得的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证书的资格审查和整理工作,各旗县市(区)、各主管局人事科要统一到人才中心领取,杜绝个人领证。
九、根据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等5个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内卫发[2004]124号)和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内卫发[2006]23号)精神,从2007年起,凡盟市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从业医师(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女性、55周岁以上的男性医师不作强制性要求),在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均要求按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到乡镇苏木卫生院或旗县级疾病预防机构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申报材料时必须提供《内蒙古城市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考核表》复印件一份。
十、根据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下发的《转发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内卫人字[1999]267号)精神,自治区卫生机构的从业医师,在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附:《2007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
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
内人发[2007]6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关于印发《2007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
安排》的通知
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2007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及早部署,确保2007年职称工作顺利进行。
二OO七年四月十二日
2007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建立健全科学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拔任用机制,认真严肃地做好职称改革工作,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07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条件
(一)评审范围、评审程序按《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4]4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5]32号)办理。
(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使用,按《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1号)要求办理。
(三)继续执行1993年以来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新修订的专业评审条件执行修订后的评审条件。
二、可破格申报评审的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条件的限制,申报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1、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2、经国家或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获得“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的人员。
4、受到自治区表彰的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5、科技成果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6、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各一项以上的获得者。
(二)取得中级资格后具备符合要求的学历,且取得以下突出业绩之一者,可不受资格取得年限限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科技成果省部级二等奖获得者。
2、作为企业骨干为企业引进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填补自治区空白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产品奖,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者(经济效益必须有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
3、在大企业内获得三项以上成果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三)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提供的论文是否发表不再作为硬性要求,注重其实际工作经历和业绩。
(四)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和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任职资格年限的限制,注重其实际工作经历和业绩。
(五)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对学位获得时间不作要求。
(六)各盟市及区直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引进的人才以及岗位急需的特殊人才,可不受条件限制,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但要有专项报告。
(七)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年之内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但必须符合其它评审条件。
三、继续教育要求
2007年参加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在近三年完成规定内容的学习,且总学时达到120学时;参加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在近三年完成规定内容的学习,且总学时达到96学时。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不要求继续教育学时。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只要求完成近一年的学习,学时数达到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即可。从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自调入的下一年起要求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参评人员需到各级人事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审验手续,经审验后领取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审验卡,方可参加评审。
四、申报
(一)各盟市、区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4]4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5]32号)要求,认真审查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坚决杜绝接收不符合条件的材料。
(二)2007年中小学系列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在自治区人事厅的指导和监督下,设立东、中、西部三个中小学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东部中小学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兴安盟人事局,中部中小学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锡林郭勒盟人事局,西部中小学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巴彦淖尔市人事局。评审结束后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核准并发放资格证书。各盟市申报中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材料与评审费直接交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三)申报人员学历和资历年限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06年年底;业绩成果计算时间截止到申报月。
(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花名册和附件一律使用A4纸,送审表一律使用A3纸。附件要装订成册,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接收。
(五)材料申报前要在本地区(单位)初评、公示,并附初评、公示情况。
(六)各盟市、区直各部门申报材料时,要求有总体情况的专项报告,包括专业分类、人数、初评、公示等情况,以及统计表格(见附件1)。
五、进度要求
(一)2007年5月15日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完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公示、接收、审核和报送等申报工作。
(二)各高评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在2007年7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六、其它
(一)各盟市、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内人办发[2007]16号)要求,做好本年度各类考试的指导与监督工作。
(二)各地区、各评审机构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另行加收费用。
(三)各用人单位、各盟市和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接收审查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时,要严肃认真、责任到人,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弄虚作假者三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各类资格评审,并向全区通报批评。
(四)各盟市、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在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时,要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到会监督检查。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将通过内蒙古人事人才网(www.nmgst.com)公示,为期2周。
(五)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试中不享受旗县待遇的旗县区范围统一规定为:
各盟市的县级市以及下列地区不享受旗县待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玉泉区、回民区、赛罕区
包 头 市:东河区、青山区、昆都仑区、九原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乌 海 市:海渤湾区、乌达区、海南区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满洲里市
兴 安 盟:乌兰浩特市
通 辽 市:科尔沁区
赤 峰 市:红山区、元宝山区、松山区
锡 盟: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大兴安岭林管局:局直机关
(六)根据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等5个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内卫发[2004]124号)和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内卫发[2006]23号)精神,从2007年起,凡盟市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大型厂矿企业三级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从业医师(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女性、55周岁以上的男性医师不作强制性要求),在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均要求按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到乡镇(苏木)卫生院或旗县级疾病预防机构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申报材料时必须提供《内蒙古城市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考核表》(附件2样表)复印件一份。
(七)根据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下发的《转发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内卫人字[1999]267号)精神,自治区卫生机构的从业医师,在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八)在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自治区社会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应通过当地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工商联或者归口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申报。
(九)各地区、部门开展社会化评审各专业中级资格评审时,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
(十)要坚持政务公开的原则。各盟市人事局和各高评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加强对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宣传,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熟悉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充分保障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职改工作的透明度,取得社会各界更大的理解和支持,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