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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人事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人事人才管理、人事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人事人才管理制度并督查落实;研究拟定全盟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全盟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人员定岗和人员分流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围绕全盟围封转移、结构调整、城镇化战略和全民素质工程;拟定全盟人才结构调整、培训、引进、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全盟人事与人才管理发展规划和宏观措施;研究拟定全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增长年度计划;承办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总量、人员结构调整、工资总量审批事宜。
(四)综合管理全盟国家公务员队伍,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指导行署各部门、各旗县市(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并监督检查。
(五)负责行署授权人事部门管理的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审批备案工作;承办盟委提名的行署职能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免手续;拟定国家公务员竞争上岗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行署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内非领导职务设置和审批工作;协调、审核行署各部门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有关惩戒与申诉控告工作。
(六)综合管理全盟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深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资格评审、聘任制度;负责管理知识分子、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各类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的推荐选拔;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七)指导全盟人才流动和开发工作,发展、规范人才市场;研究拟定全盟培养、引进、使用人才规划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提出全盟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指导非师范类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员的聘用、考核、辞职、辞退事宜;承办盟内特殊需要人才的选调和各类工作人员的流动调配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八)研究拟定全盟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管理办法;负责实施全盟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调整、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地区津贴、艰苦岗位津贴制度;承办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审批工作。
(九)拟定全盟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措施,制定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助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拟定全盟国家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职员、流动人员培训工作;综合管理全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及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负责承担培训、考核任务单位有关业务管理工作。
(十一)根据国家及自治区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智力的方针政策、法规,拟定全盟引进国外智力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全盟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方案和聘请外国科教文卫类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组织申报;负责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承担对申请外国专家资格事宜的审核、上报和服务工作。
(十二)负责对行署各部门和各旗县市(区)的人事人才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协调服务;负责人事系统宣传、科研和统计信息、人事考试工作。
(十三)承办盟行署和自治区人事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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