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何时启动、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如何衔接?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对于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施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包括哪些?
(一)参保单位包括:
1.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3.实行分类改革后确定为公益一类、二类的事业单位。
4.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二)参保人员包括:
1.参保单位编制内的人员。
2.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求各地要先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3.编制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总额的20%,从2019年5月1日起,按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总额的16%缴费。
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总额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劳模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教护津贴、特级教师津贴、劳模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高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自2019年5月起,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上年度自治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来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是如何计发的?
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由两部分构成: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参保人员参保时间的不同,依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基本原则,确定不同群体的待遇模式。
(1)“老人”待遇标准计发。
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2014年9月30日(含)前已退休且原属于编制内的人员(即“老人”),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2)“新人”待遇标准计发。
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即“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养老金。新人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3) “中人”待遇标准计发。
2014年9月30日(含)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即“中人”)。由于改革前后两套计发办法差距较大,为了确保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新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平稳衔接,设立了10年过渡期,过渡期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其中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为一整年,2024年1至9月为一年,其余各年度按整年计,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202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①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N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D)×∏ (1+G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岗位、工人技术等级)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D:2014年9月本人职务、职级(岗位、工人技术等级)等对应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M:本人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的比例(不包括劳模等人员加发的退休费比例);
Gn-1: n-1年统一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退休年度视同2015年。
②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缴费年限,下同)×1%;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职业年金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有关规定计发。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岗位、工人技术等级)等确定(视同缴费指数详见附表)。
例:
某单位职工张×,出生年月:1958年10月;参加工作时间1976年8月;领取养老金时间:2018年11月;2014年9月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岗位:专业技术七级,级别:39级,本人退休时职务(技术等级)岗位:专业技术六级,级别:40级;视同缴费年限(参加工作时间至2014年9月)38.1667,实际缴费年限(2014年10月至领取养老金时间的上一个月)4.0833;视同缴费指数2.059,实际缴费指数1.697,平均缴费指数2.024;退休时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41元/月。
(一)
按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原退休费计发比例+规范后补贴+国办发〔2015〕3号文件增发的退休费+艰苦边远津贴〕×计发系数=〔(930+1024)×0.9+2963+460+310〕×1.140931=6265.54元。
(二)按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1.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缴费年限)×1%=5641×(1+2.024)÷2×42.25×1%=3603.58。
2.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5641×2.059×38.1667×1.2%=5319.59。
3.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38398.75÷139=276.25。
4.按月计发职业年金金额=退休时本人职业年金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52106.93÷139=374.87。
以上四项合计9574.29元。
(三)实发月养老金(不包含职业年金金额)
实发月养老金(不包含职业年金金额)=(新办法月养老待遇合计-老办法计发月养老金)×加发比例+老办法计发月养老金-按月计发职业年金金额=(9574.29-6265.54)×40%+6265.54-374.87=7214.17。
五、缴纳养老保险费去向?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将记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将记入本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用途及构成:
一是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权益;二是支付参保人员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的构成:个人缴费和账户收益(利息)两部分构成。
七、什么是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八、职业年金参保范围有哪些?
参保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一致。
九、职业年金如何筹集?
职业年金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业年金;
个人缴纳: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职业年金。
十、职业年金基金采取什么方式管理和领取?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全部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参保人员退休后,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领取相应的职业年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