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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日期:2023-03-14    来源:锡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并且缴费符合规定的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并且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好处有哪些?  

  1、老有所养。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终其一生,均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2、基本生活有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不断提升而提高。  

  3、没有职业差异。无论是城镇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还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只要按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均按同样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享有养老待遇。  

   4、流动不影响待遇。劳动者在所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工作流动,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都可以保留并随之转移,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累计计算,退休时不影响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发。  

  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如何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分为:企业缴费(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其中:  

  (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企业单位缴费基数是以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缴纳比例为16%。  

  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是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8%为基数进行核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60%的,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60%核定,高于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300%的,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300%核定。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的农牧民、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的60%、80%、100%、150%、200%、250%、300%等7个档次范围内,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2、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12%计入统筹基金。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待遇如何计算?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城镇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所谓统筹养老金,原先称为基础养老金,是指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向退休人员支付的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指从职工个人账户积累的基金中向退休人员支付的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是指"中人"退休时,在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所谓中人: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在《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之后退休人员叫“中人”。也就是指在1996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日后退休的人员为“中人”。  

  基本养老金=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统筹养老金 =(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如45岁的计发月数为216个月,50岁的计发月数为195个月,55岁的计发月数为170个月,60岁的计发月数为139个月。(附:《计发月数表》)  

  3、过渡性养老金 =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ד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1、刘X X,女, 1969年6月出生,首次参保时间1998年1月1日,2019年6月满50周岁后办理退休手续,计算养老金待遇。  

  其养老待遇为: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计算养老金的参数: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153元,缴费年限合计21.5(258/12)年,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0.634,个人账户储存额48331.16元,计发月数195个月。  

  月统筹养老金 =(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6153+6153×0.634)÷2×21.5×1  

   = 5027×21.5%=1080.81元。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                 48331.16÷195 = 247.85元。  

  X X的月基本养老金 = 1080.81+ 247.85 =1328.66元。  

  2、赵X,男, 1959年8月出生,首次参保时间1992年7月1日,参加工作时间1978年4月,2019年8月满6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计算养老金待遇。  

  其养老待遇为: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计算养老金的参数: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153元,缴费年限合计41.42年=497/12(其中:“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从参加工作时间到1995年12月31日为17.75年=213/12;“统账结合”后的缴费年限从1996年1月1日到退休时间2019年8月为23.67年=284/12),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1.5387,个人账户储存额129316.73元,计发月数139个月。  

  月统筹养老金 =(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6153+6153×1.5387)÷2×497/12×1  

   =7810.31×41.42%=3234.77元。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                 129316.73÷139 = 930.34元。  

  月过渡性养老金 =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2%= 6153×1.5387×213/12×1.2%=9467.62×17.75×1.2% = 2016.60元。  

  X的月基本养老金 =3234.77+ 930.34 +2016.60=6181.71元。  

  六、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如何进行登记?  

  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内蒙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在我盟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的农牧民、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需携带相关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从申报参保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  

  九、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第十第一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这项规定明确了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  

  “统账结合”是将社会统筹的长处和个人账户的优势结合起来,创造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质是把公平与效率、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  

  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视同缴费年限是职工社会保险的一项法定权益。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挂钩制度,同时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实际工作中,由于各地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不一致,确定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也有所不同。例如:锡盟国有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时间1992年7月1日;集体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时间1993年7月1日,此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职工个人缴费年限。  

  十一、参保职工正常退休需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参保人员退休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少于15年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十二、参保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以及符合特殊工种条件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具体如下: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经人社部门批准认定为特殊工种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15年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十三、影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高低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影响的因素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缴费基数高低;二是缴费时间长短;三是退休年龄大小;四是退休时全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般来说,缴费越多、缴费时间越长、不存在断保欠费的,退休时养老金就越高。有些参保人员养老金低,就是因为缴费年限短,存在断保等情况  

  十四、企业不按规定给员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将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企业应该为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拒不缴纳的,劳动者可到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投诉,由人社行政部门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十五、什么情况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支取或继承?  

  《社会保险法》第14条明确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当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应当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列支。如果个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一次性支取:  

  1、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有结余时,其结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一次性结算,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2、退休前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3、个人在领取养老金之前出国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十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如何处理?  

  具体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二是根据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的,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三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退还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  

  十七、如何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未退休人员可按以下情况办理社保关系转移:  

  1、自治区内转移的,不需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参保地址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2、跨省转移的,参保人员在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可以一并提出转入申请。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信息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转移系统查获。  

  十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关系是否可以相互合并转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 17号文件规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必须在领取养老金之前办理,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再办理转移。  

  相互转移的必要条件:一是必须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才能办理转移,中途不能办理;二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将企业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退休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前,必须先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先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衔接手续。  

  十九、跨地区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参保人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养老金领取地。具体有以下情况:  

  1、参保人员在多地缴纳了养老保险,而他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那就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而在参保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满10年的,需要在参保关系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的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参保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满10年的,需要将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累计缴费已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该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那就需要将养老保险关系以及相应的资金归集到户籍地,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待遇。  

  举例:  

  李女士在江苏、深圳、北京三地都缴纳过社保,缴费年限分别是3年、4年、8年,而在户籍地河南没有缴费过。  

  结合上述规定和李女士的情况,她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虽然她没有在户籍地缴费过,也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地河南,由河南的社保部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河南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十、企业退休(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何申领?  

  办理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在职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  

  2.退休人员(在职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原件。  

  二十一、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二)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1.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2.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附件1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7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