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盟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工伤职工):
为完善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制度,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能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方便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根据《关于全区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实行互认有关工作的通知》(内社险发〔2024〕1号)有关规定,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互认共享,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服务机构互认
按照“属地管理、全区互认”的原则,从 2024年1月起,各地与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签订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在全区范围内实行互认共享,各地签订的服务机构均作为自治区协议服务机构,无需跨盟市签订或重复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
二、就医管理
工伤职工按照就近原则在居住地协议服务机构进行工伤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根据工伤职工伤情需要,因诊疗技术条件所限,需跨盟市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的,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后,进行相应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各地经办机构按照自治区工伤保险目录和医疗服务支付价格标准,审核报销异地就医费用。目录为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住院服务标准、医用耗材目录、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目录、辅助器具目录;医疗服务支付价格标准为收费标准、诊查费和床位费支付限额。工伤职工跨盟市办理转诊转院发生的交通、住宿费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锡林郭勒盟已纳入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名称
1、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
2、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机构:锡林郭勒职业学院附属康复医院;锡林浩特市希日塔拉街道办事处卫生服务中心;
3、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内蒙古荣誉军人肢残康复中心赤峰假肢站、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市长亭假肢公司。
四、要求
由于锡盟中心医院、南郊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暂未纳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服务协议管理,工伤职工暂停在两地进行就医就诊,工伤职工必须严格按照已经纳入协议管理的服务机构就医就诊,否则发生的医疗、康复、辅具配置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