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全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 |||
索引号:57063245-6/2020-00019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分类:组织机构 | ||
概述:全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 |||
成文日期:2021-11-11 00:00:00 | 公开日期:2021-11-11 11:54:54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权限为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权限为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许可条件: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申办报告;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承诺书。
办理程序:1.申请:举办者向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向举办者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举办者签署承诺书。4.审批: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2.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4.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盟人社局责任科室:1.科室:职业能力建设科。2.联系人:李海波。3.联系电话:(0479)8226073。
旗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许可条件: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设立申请书。2.合作协议。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4.承诺书。
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机构向行政许可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行政许可部门向申请机构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申请机构签署承诺书。4.审批:行政许可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须报审批机关批准。2.加强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3.加强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定期对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4.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均应定期向审批机关递交年度办学报告和相关备案材料。5.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6.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盟人社局责任科室:1.科室:职业能力建设科。2.联系人:李海波。3.联系电话:(0479)8226073
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申请人承诺已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依据:《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十九条。
审批对象: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审批层级: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许可条件: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承诺书;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申请表;3.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复印件;4.办公、服务场所及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5. 从业人员劳动合同、 身份及学历证明、 职业资格复印件;6.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 (负责) 人身份证或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等复印件。申请服务范围包括“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或“开展网络招聘”的,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2.告知:审批部门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事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事后监管措施等。3.承诺:申请人签署承诺书。4.审批: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台惩戒。
盟人社局责任科室:1.科室:人力资源开发科。2.联系人:呼日勒。3.联系电话:0479-8275587。
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将审批权限下放至有条件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积极推动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审批权限下放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在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专区”自行下载)。2.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办理时出具的报告,不得超过半年),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明或租赁办公场地在三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服务场所和设施。服务场所办公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应设有接洽会客室、档案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和必要的辅助用房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包括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电话机、文档柜、网络设备和网络服务和信息管理系统等设备设施清单。5.劳务派遣管理工作人员花名册。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收费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参照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示范样本)、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规章制度文本。7.劳务派遣协议(参照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示范样本)。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同时,还应载明派遣岗位的性质(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或执行特殊工时岗位)。8.有异地劳务派遣业务的需提交劳务派遣单位异地派遣备案登记表。9.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承诺书。
办理程序:1.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加强信用监管,支持对劳务派遣单位按诚信等级实施分级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发现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予以公示。
盟人社局责任科室:1.科室: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2.联系人:陈英。3.联系电话:8224177。
附件:
“证照分离”改革告知承诺书参考模板
××××××(实行告知承诺改革方式事项名称)告知承诺书
〔 年〕 号
申请审批事项市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类 型:
住所(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联系电话:
市场主体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移动电话:
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实行告知承诺改革方式
事项名称)告知书
一、审批事项依据
×××××××××××××××××××××××××××××××××。
二、审批管辖范围
×××××××××××××××××××××××××××××××××。(说明:明确审批机关管辖哪些行政区划范围的审批事项)
三、审批事项法定条件
×××××××××××××××××××××××××××××××××。
四、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
1. ××××××××××××××××××××××;
2. ××××××××××××××××××××××;
3. ××××××××××××××××××××××;
4. ××××××××××××××××××××××;
5. ××××××××××××××××××××××;
五、市场主体提交的材料情况(此项内容由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1.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中,市场主体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下列材料,由申请审批事项市场主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落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六、市场主体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作出承诺的,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内向 (审批机关名称)作出承诺。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后,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逾期不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作出不实承诺的,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60日内对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的,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八、诚信管理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两次以上未按约定日期提交告知承诺书,或者被审批机关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被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对该市场主体的同一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改革方式
事项名称)承诺书
(申请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名称)现就申请的 (审批事项名称)作出如下承诺: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用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市场主体盖章或者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