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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郭勒盟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实施方案
索引号:57063245-6/2023-00011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分类:组织机构
概述:锡林郭勒盟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实施方案
成文日期:2023-02-16 00:00:00 公开日期:2023-02-16 10:51:49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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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实施方案

来源: 锡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3-02-16 10:51:49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总工会 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81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锡林郭勒盟产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发展需求,以深化企业改革、加大技能人才培养为宗旨,以满足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提高企业竞争力为根本,面向企业全面推行中国特色新型学徒制,力争使企业技能岗位新入职员工都有机会接受高质量岗前职业技能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转岗员工都有机会接受转岗转业就业储备性技能培训,实现“招工即 招生、入校即入企”“转岗即能顶岗”,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不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竞争力。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自治区驻锡林郭勒盟直属单位;企业注册地不在锡林郭勒盟范围,但企业职工在锡林郭勒盟工作且社会保险费在锡林郭勒盟各级社保部门缴纳的企业)以及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

(二)培养对象。以至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以及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的技能岗位人员(含在企业技能岗位工作、并在派遣服务期内的劳务派遣人员)。

(三)培训工种。学徒制培训工种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中设置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国家颁布的新技能类职业(工种),原则上应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培训包或经备案的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

(四)培养目标。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及技师、高级技师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参加高级工培训的,应具有同一职业(工种)中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下同),参加技师培训的,应具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加高级技师培训的,应具有同一职业(工种)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学徒制培训,培训期限应在派遣合同服务期内。

三、培养模式

企业新型学徒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共同组织实施,采取培养和评价“双结合”、企业实训基地和院校培训基地“双基地”、企业导师和院校导师“双导师”培养模式,在企业通过导师带徒、跟班见习、岗位实训等方式,提升学徒的岗位工作能力;在培训机构通过一体化教学等方式,开展专业知识学习、技能训练,进一步夯实理论知识和专业基础。企业和培训机构可结合实际需求和学徒职业发展、技能提升意愿,采取“集中+分散”“培训+训练”相结合的方式,采用举办培训班、集训班等形式,采取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等管理手段,按照 “一班一方案”开展学徒培训。大型企业可依托本企业培训中心等采取“师带徒”的方式,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中小微企业培训人员较少的情况,可由地方工商联及所属商会,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培训职业,统一协调和集中多个中小微企业人员与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培训。

四、主体责任

(一)企业责任。企业是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主体,负责确定培养任务和培养目标,承担学徒和导师的遴选推荐、劳动管理和岗位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开展新型学徒制的企业应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培训制度和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健全,具备与学徒培养相适应的企业导师、场地和设备。优先支持锡林郭勒盟重点产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重点工程领域企业和制造业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

企业导师应具备实践操作指导能力,具备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包括高级工,下同)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 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同一批次同类职业(工种)可签订集体培养协议。

企业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具体培训任务、 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培训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

(二)培训机构责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是学徒的教育培训主体,根据企业培养需求承担教育培训任务。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开展相应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具备培训相应职业(工种)所必需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具有开发培训方案、培训课程等教学资源的能力。企业培训中心开展学徒制培训,其场地、设备、师资等条件,可参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标准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当地人社部门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技工院校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对培训期在一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学徒人员可以注册技工院校非全日制学籍。

培训机构导师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具有相 关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培训要求

(一)培训内容。企业和培训机构根据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紧扣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数字中国建设之急需和企业未来技能需求,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主要包括通用素质、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等内容。在培训中要包含企业生产岗位技能、数字技能、绿色技能、安全(消防)生产技能和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工匠精神、国防教育、质量意识、法律常识、创业创新、健康卫生等内容。

(二)培训课时。以学徒工、初级工为培养目标的,原则上每年累计总学时(包括通用素质培训、专业理论知识培训和企业岗位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下同)不少于300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以中级工及以上为培养目标的,每年累计总学时原则上不少于400学时。通用素质、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课时比例可参照1:3:6的比例设置。具体培训内容、学时数量由企业、培训机构根据职业(工种)差异自行确定。职工在岗训练学时可计入操作技能课程学时,具体学时数根据其在岗训练时长累计计算(在岗训练应做好签到或记录)。

(三)培训方式。鼓励企业和培训机构积极应用“互联网+”、 一体化教学模式、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手段,结合生产实际创新培训方法,采用集中面授、网络教育、岗位指导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支持企业、培训机构建设线上职业培训平台,开展线上培训所使用的平台,应具备学员实名注册、签到、学习、测试等功能,且学习过程可记录、可统计、可查询、可追溯。线上培训学时数应不超过总学时数的30%。

(四)教材使用。企业新型学徒制教材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教材管理的相关规定,优先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目录中选用。企校应健全教材管理制度,规范教材使用管理,选好用好教材。教材选定后,由企业将教材使用目录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结业认定。学徒培训期满,按照培养目标参加相应等级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毕业证书)。

(六)教学管理。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应按照备案的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模式和培训时间等开展培训,并做好考勤登记。若培训过程中因职工离职等原因无法完成培训的,应及时向备案的旗县市(区)人社部门反馈。

(七)培训档案。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徒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参训人员培训情况,按照要求保留相关培训全过程间断性视频资料,与学徒培训花名册、签到表、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协议、培训计划等一并整理成培训档案,并至少保存5年以上,以备查验。

六、实施程序

(一)申报程序。企业新型学徒制由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申报职业需与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相关。劳务派遣公司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由实际用工企业申报,培训补贴给付用工企业。

(二)信息录入。企业进行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应登录“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备案”填报信息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包括:学徒培训计划、学徒名册、用人单位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用人单位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相关信息真实有效承诺书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组织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过程中因职工离职等原因无法完成培训的,应及时向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并在信息系统上登记。

(三)补贴标准。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以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6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对以高级工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7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对以技师及以上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8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按照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计算。享受企业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在学徒培训期间不再享受其它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四)补贴方式。对经审核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按年度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由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提交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编号或证书复印件、培训视频材料、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由财政部门按照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数量,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金。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多家企业联合组训的,补贴资金分别拨付各参训企业。

对于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完培训,培训课时未超过年度培训课时一半的,不予补贴,收回预支资金;超过年度培训课时一半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以实际参加培训课时予以补贴,补贴金额=实际参加课时÷年度应参加课时×年度补贴资金。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工会以及工商联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作为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动实施。国资监管部门、工商联要以重点行业、重要领域和规模以上企业为着力点,大力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二)协调推动实施。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工作范畴,享受当地政策。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与企业的联系制度,做好工作指导,要主动对接属地的中央、自治区企业,做好资金、政策的落实以及服务保障工作。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工作力量,做好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管理服务工作。各企业要加强组织实施,建立人事 (劳资)部门牵头,生产、安全、财务、工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认真规划、扎实组织、全面推动。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要积极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并将其作为校企合作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考核评价。鼓励企业职工人人持证,推动企业全面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并将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人员纳入其中。指导企业将学徒技能评价融入日常企业生产活动过程中,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对学徒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加大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和行业组织的征集遴选力度,注重发挥工商联所属商会作用,大力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四)健全企业保障机制。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  低工资标准。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 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政府补贴资金或企业职工教 育经费列支;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政府补贴资金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五)建立奖励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中华技能大奖、自治区技能大奖(或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全国、全区、全盟技术能手、劳动模范、大国工匠、北疆工匠等技能人才传帮带优势,充分利用技能大师(专家)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阵地,鼓励“名师带高徒”“师徒结对子”,激发师徒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企业建立学徒奖学金、师带徒津贴(授课费、课时费),制定职业技术技能等级认定优惠政策,畅通企业间流通渠道。

(六)强化宣传动员。广泛动员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和职工积极参与学徒制培训,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影响力和覆盖面。强化典型示范,突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典型经验和良好成效,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技能人才、重视支持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加强监管督导。各旗县市(区)人社部门加强与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协调联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新型学徒培训情况进行督导,通过视频检查、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过程管理,及时向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通报情况。出现未按计划开展培训、管理不规范、学员流失率高等情况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企业主管部门及时约谈企业负责人;拒不改正的进行停训、整改。出现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情况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资金申请渠道追回违规所得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等机构按职责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