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盟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方面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盟人力资源开发规划、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盟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盟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拟订全盟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全盟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盟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落实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按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盟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假期制度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工作等相关政策。按规定权限负责部分外国人来华相关工作。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和相关政策,建立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机制。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盟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盟评比达标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盟委、行署名义开展的盟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盟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牧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进农牧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盟委、行署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负责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行为,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等政策。
(十三)完成盟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盟教育局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盟教育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盟教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与盟科学技术局有关职责分工。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政策制定上,A类人员的政策由盟科学技术局会同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B类和C类人员的政策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盟科学技术局制定。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组织实施上,继续使用现有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由盟科学技术局负责管理维护;继续使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国专家局联合印制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和B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盟科学技术局会同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两部门发放工作许可前均应会签移民管理部门。